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石油部管道局潍坊输油公司滨临线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税一[1994]47号 1994-05-19 税屋提示——依据鲁地税发[2010]34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10年5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石油部管道局潍坊输油公司1994年4月1日与原滨州输油公司合并后,滨州地区局多次反映原滨州输油公司的“滨临线”纳税地点问题,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原滨州输油公司合并后其“滨临线”管输收入的营业税应该由其从事运输收入并计算盈亏的单位,即潍坊输油公司在所在地缴纳。但考虑到原滨州输油公司自1987年成立后,多年来一直在滨州市纳税并已属地方财政收入的实际情况,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有关调整纳税地点的规定精神,经省局研究决定: 一、对石油部管道局潍坊输油公司“滨临线”管输收入实现的营业税以及随其营业税附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特案规定在滨州地区滨州市缴纳。 二、“滨临线”管输收入实现的营业税及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由潍坊输油公司按规定计算并向潍坊市有关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同时划拨滨州市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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