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普通发票的发售 1、主管国税机关要按规定对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购票申请和提供的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进行严格审核,确定购票种类、发票名称、购票方式、发票限量,发给发票购领簿。 2、主管国税机关出售发票时,要严格控制领购数量,严把关口,由专人核对其《发票领购簿》上记载的内容与存档资料是否一致,核实领购发票的经办专人的否与档案资料上注明的专人相符,确保发票领购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3、国税机关发售发票时,应按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管理费。工本管理费应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本文所附表单由各市地自行印制使用,年度报表应于每年1月15日前报送,半年报表应于每年1月10日和7月10日前报送,季度报表应于第季终了后10日内报送,月度报告应于每月终了后5日内报送。 附件:普通发票监制管理的八种表单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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