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监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发[1995]93号 1995-04-24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5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9月0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普通发票监制环节的手续制度,切实加强发票的统一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加强普通发票监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普通发票管理规定监制发票 各市、地要严格执行鲁国税发[1994]48号文件,按规定的种类、式样和监制管理范围印制普通发票,其式样、规格不得随意改变。发票联(含收购发票的计算抵扣联)的发票监制章和号码一律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红色荧光防伪油墨印制。 二、发票水印纸和防伪油墨的调拨 1、印制普通发票所使用的水印纸和红色荧光防伪油墨是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发票防伪专用品,由省局统一向国家税务总局定点厂家订购后,调拨各市地。 2、各市地国税局应按年统计本地所需发票水印纸和红色荧光防伪油墨的数量,填制《发票防伪专用品需用量年报表》,报省局。 3、各市地国税局发票印制企业需用发票水印纸和红色荧光防伪油墨时,应填制《发票防伪专用品申请领购审批表》一式四份,经市地国税局审核同意后报省局审批,到指定的分发单位购领。 4、各市地国税局发票印制企业对购进的发票水印纸和红色荧光防伪油墨,应按规定专人管理,专库存放,妥善保管,并严格进出库手续。 5、对发票水印纸和红色荧光防伪油墨的领、用、存情况,发票印制企业应按月向发票监制机关报告,各市地国税局应按季向省局报告。 三、普通发票印制种类和数量的管理 1、省统一监制的普通发票由各市地国税局每半年统计一次本地所需发票的种类和数量,填制《省统一监制普通发票需用量半年报表》,报省局。 2、各市地国税局对首次监制的各种普通发票应填制《普通发票种类情况报告表》,并附票样,按季报省局备案。 3、各市地国税局监制的所有普通发票(包括通用发票和冠企业名称的专用发票)均应按季分类别、联式和规格统计印制数量,填制《普通发票印制情况季报表》,报省局。 四、普通发票的印制管理 1、各市地国税局应对监制的普通发票实行严格的审批、准印制度,凡经批准印制的普通发票均应填制《发票印制通知书》,书面通知发票印制企业印制。对印制的计算机普通机外发票,由市地国税局填制《发票印制通知书》,报经省局审查后,到指定的发票印制企业印制。 2、发票印制企业必须按照《发票印制通知书》上载明的发票名称、种类、联次、规格、印制数量、起止号码等要求印制发票,不得随意更改。对印制过程中出现的废品废料应由专人管理,随时销毁。对印制完毕的不合格发票必须清点数量,登记造册,由分管厂长、车间主任和税务监制人员组成专门小组集中销毁,并做好销毁记录。 3、发票印制企业应将印制完工的发票成品专库存放,指定专人保管,并建立承印发票明细帐簿,详细登记。 4、每批发票印制完工,发票印制企业应报请监制国税机关对照《发票印制通知书》进行验收。每月终了,发票印制企业必须将印制完工并验收合格的发票登记《承印发票完工清单》,报监制国税机关核对备查。 五、普通发票的调拨 1、发票印制企业应根据监制国税机关的要求,按时将普通发票送到有关国税局,再由国税局逐级发至主管国税机关。发票运输过程中要有专人押运,运输车辆要有安全措施。 2、分发发票时应填制《发票分发清单》。接收单位收到发票时,应对实收发票的种类、数量、起止号码等进行核查、验收,在《发票分发清单》上签字盖章,并按规定结算货款,做到票款两清。 六、普通发票的保管 1、各市要视具体条件对所有普通发票实行集中保管。暂无条件对冠企业名称的专用发票实行集中保管的,要督促领购发票的企业妥善保管发票,严防丢失、损毁、被盗。 2、各地要设立专门的库房和橱柜,分类或分户存放发票,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水、防雷、防公害和鼠咬等工作,确保发票安全。 3、各地要指定专人保管普通发票,并设立发票管理总帐和明细分类帐,对所有集中保管的发票全部登记入帐,做到帐帐相符,帐表相符,帐票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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