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3]612号 2003-06-0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经研究,现就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兑付机构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兑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各兑付机构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 二、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各兑付机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管理,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三、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03年06月06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