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玉米”恢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3]462号 2003-09-27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6月8日起全文废止。
据反映,目前各地对“玉米”征免税政策掌握不尽一致,要求省局予以明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052号)规定:“玉米属于粮食”范围,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9号)规定:“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饲料添加剂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的精神,为统一口径,规范政策,对“玉米”恢复按“粮食”产品征收增值税。原省国税局闽国税流[1995]128号文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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