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5]39号 2005-03-29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包括地级以上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的税务分局)负责按管辖权限开具税收证明。对外转移个人财产开具税收证明的内部工作程序详见附件。 申请人拟对外转移的个人财产来源收入属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可向收入来源地国家税务局申请出具有关税收证明。 二、对外转移的个人财产包括移民转移的个人财产和继承转移的个人财产。移民转移的个人财产是指从中国内地移居外国,或者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定居的移民,将其在取得移民身份之前在中国境内拥有的合法财产变现,通过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和汇出境外的个人财产。继承转移的个人财产是指外国公民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居民将依法在中国境内继承的遗产变现,通过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和汇出境外的个人财产。 申请人拟对外转移的财产总价值(人民币)指申请人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申请财产对外转移的总金额(人民币)。 三、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可按照《通知》上的税收证明的式样打印税收证明,并编号。 附件: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对外转移个人财产开具税收证明内部工作程序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对外转移个人财产开具税收证明内部工作程序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的规定,规范我省国税系统开具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税收证明的行为,特制定本内部工作程序。 第二条 管辖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按管辖的范围和对象开具税收证明,其下属办税服务厅负责受理开具税收证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负责对申请内容的核实和初审,负责开具税收证明的税务机关的税政部门负责对申请内容复审和开具证明。 第三条 申请 一、申请人拟对外转移的个人财产来源收入属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可向收入来源地国家税务局申请开具有关税收证明。 申请人拟转移的财产已取得完税凭证的,可直接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完税凭证,不需向税务机关另外申请税收证明。申请人拟转移的财产总价值在人民币15万元以下的,可不需向税务机关申请税收证明。 二、申请人申请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对外转移个人财产开具税收证明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填表后,附上有关资料,到办税服务厅受理窗口办理相关手续。 申请人按下列要求报送有关资料:(一)申请人取得有关所得的凭证,有关合同、协议原件,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二)申请人发生财产变现的,如转让汽车,应当提供交易合同、发票等资料。 第四条 受理办税服务厅应及时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并当场审核《申请书》填写内容及是否附送资料是否齐全、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符合申请要求的,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连同《申请表》的存查联交回申请人,并于1日内(指工作日,下同)将申请资料传递给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申请人提供资料不全的,要限时要求其补正。 第五条 审核主管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表》和有关资料后,应在2日内对申请人报送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有:(一)报送资料是否齐全;(二)《申请表》内容与所报送的资料是否一致;(三)有无未完税事项等。 经审核,申请人有未完税事项的,通知申请人限时补办申报纳税。符合条件的,即时出具初审意见,1日内报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税政(涉外)管理部门。 第六条 开具 一、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税政管理部门收到经初审后的《申请表》和有关资料后,进行复审:(一)审核纳税资料和有关征免税审批文件、资料是否齐全,计算是否正确;(二)对出具不予征税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资料是否真实,是否符合国家税法规定。 二、税政管理部门经复审无误后,填写《税务局税收证明》,并报主管局领导审批盖章。在2日内将税收证明传递给办税服务厅,并将有关资料送档案室存档。《税务局税收证明》一式三联:第一联交申请人,第二联由受理申请主管税务机关保留,第三联由开具税收证明税务机关保留。 三、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申请人有偷税、骗税等情形,需要立案稽查的,在稽查结案并完税后可开具税收证明。 四、申请人与纳税人姓名、名称不一致的,税务机关只对纳税人出具证明。 第七条 文书送达 办税服务厅在收到税收证明后1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收回《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 附件:税务局税收证明税务局税收证明.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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