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发[2006]307号 2006-11-14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10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2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国家授权的执法部门没收的走私车辆,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手续时,应提供执法部门开具的罚没走私车辆证明原件及一份复印件,原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作为征收管理档案留存。 二、对国家授权的执法部门没收的走私车辆、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的车辆,其库存(或使用)年限超过3年或行驶里程超过8万公里以上的,主管税务机关在为其办理纳税申报手续时应实地验车,依据车辆铭牌标注的出厂日期(制造日期)确定车辆库存(或使用)年限,依据里程表记录数据确定车辆行驶里程。 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 (一)已使用未完税车辆是指,超过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期限,且未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的应税车辆(包括已办理或未办理车辆牌照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 (二)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提供的下列价格证明之一注明的价格,确定已使用未完税车辆的计税依据: 1、《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2、《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及《海关代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3、《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对国家授权的执法部门没收的走私车辆、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的车辆可依据纳税人提供的其他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确定计税依据。 (三)对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提供车辆价格证明的已使用未完税车辆,按如下程序办理: 1、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手续时,应提供书面说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作为征收管理档案留存; 2、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最新核发的同类型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 3、分别下列不同情况确定滞纳税款之日: (1)对已办理车辆牌照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机动车行驶证》标注的车辆登记日期确定滞纳税款之日; (2)对未办理车辆牌照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整车出厂合格证》标注的出厂日期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标注的入境日期后60日确定滞纳税款之日。 对税款滞纳期超过(含)3年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3年追溯期确定滞纳税款之日。 (四)车辆购置税税款及滞纳金应由现车辆所有人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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