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国税发[2008]86号 2008-04-10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部分条款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我省国税系统目前使用干式复写纸印制的左订样式“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可以继续使用至2008年8月31日,从2008年9月1日起启用新版“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使用无碳压感纸印制)。新版“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票面内容不变,使用计算机开具,手写无效。省内无节点地区安装单机版综合征管软件用于开具新版“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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