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设立税务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国税函〔2008〕469号 2008-09-03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近来,各地充分利用工商与税务登记信息比对结果,加强了税务登记管理工作,有效地防止了漏征漏管,维护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但是,基层国税机关在办理设立税务登记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如要求纳税人同时填报多个事项的表格;需报送的资料重复过多等。为充分发挥国税部门在推进我省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提高办事效率,按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现将我省国税机关办理设立税务登记有关事项调整明确如下: 一、需填报的表格和报送的资料 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只需填报适用的《税务登记表》(一份),并附送下列资料: (一)单位纳税人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及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它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及其复印件; 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如纳税人属于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如纳税人属于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二)个体经营纳税人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它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及其复印件。 如纳税人属于个人合伙企业或按规定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还须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三)临时经营纳税人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它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及其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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