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字专用发票能否抵减收入?

来源:总局 作者:总局 人气: 时间:2011-04-12
摘要:  问: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的年终返利(购货方一年内购货额达到规定数额,则销货方分别给予不同比率的返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

  问: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的年终返利(购货方一年内购货额达到规定数额,则销货方分别给予不同比率的返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销货方可以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给购货方。但该函并未明确指出销货方是否可以凭该红字专用发票抵减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销货方和购货方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销售方给予购货方的年终返利属于销售折让。销售方开销红字发票的销售收入可以冲减发生当期销售收入,并抵减其销项税。

  销售方账务处理:
  借:应收账款(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红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红字)

  购货方账务处理:
  借:库存商品(红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红字)
   贷:应付账款 (红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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