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人员在对涉案企业账簿资料核查的过程中,发现了一个令人费解的情形:会计科目中大量应付账款并未通过对公账户进行支付,而是多次通过员工罗某银行卡向对方进行了支付。员工为何帮公司“买单”?其中有无玄机?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二稽查局)查处一起物流运输企业隐匿收入偷逃税款案件。检查人员经核查确认,涉案企业在2020年1月—2023年10月经营期间,通过个人账户收取运费收入等方式,隐匿收入4000余万元未依法申报纳税。同时,企业还存在对加油卡返利295万元未依法冲减成本和进行增值税进项转出问题。针对涉案企业的违法事实,第二稽查局依法将其行为定性为偷税,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处理决定。目前,案件涉及税款、罚款和滞纳金已全部征缴入库。 案头分析:不合逻辑的运营数据 2023年11月,第二稽查局接到了上级传送的案源线索:浙江B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物流公司),具有逃避纳税违法嫌疑。上级要求该局对该企业2020年1月—2023年10月期间的税款缴纳情况实施核查。 接到任务后,检查人员利用征管软件、发票电子底账系统等工具,结合行业数据信息,对企业相关年度的纳税申报信息、购销明细数据,以及企业资产负债表中的税收关联数据进行案头分析。 B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陈某,企业性质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主营业务为国内道路货物运输、仓储服务、厂房转租业务等。检查人员在分析核查企业涉税数据信息过程中,发现了不少疑点。 其一是企业税负率畸低。数据显示,B物流公司自2022年开始,进行了业务转型,主要营业收入由仓储服务转变为货物运输服务。转型后,该公司营业收入呈现增长状态,2022年企业当年申报营业收入1.1亿元,其中货物运输收入在全部收入中占比93.6%。但是,该企业当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仅为10万元,税负率仅为0.1%,与当地物流运输行业的平均税负率相差甚远。 其二是燃油费占总成本比例异常。检查人员针对该企业低税负的情况,核查了企业以前年度经营数据,发现该企业不存在可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为了搞清楚B物流公司货物运输经营“不赚钱”的原因,检查人员深入分析该企业的成本构成,发现该企业并无厂房、土地等大型投资,也没有新购置运输车辆,其经营成本的主要构成是燃油费用,这项费用在总成本中占比达到了40%。而当地物流货运企业运输成本中,燃油费通常所占比例一般为30%。燃油费支出异于常态,企业存在隐匿收入或虚列燃油成本嫌疑。 其三是车辆行驶里程异常。检查人员发现,该公司使用的运输车辆为15辆17.5米长的半挂牵引车。2022年B物流公司列支柴油燃油费用4100万元。经检查人员了解,17.5米半挂车在空车行驶的情况下油耗约为每百公里32升,满载行驶时油耗约为每百公里40升。以2022年0#柴油全年均价6.8元每升计算,B物流公司15辆货车每辆车全年365天不休息,每日须行驶2700公里,其耗油费用才能达到4100万元,而这种情况根本不可能发生。 综合初步核查结果,检查人员认为,该企业存在隐匿收入或虚列燃油费用成本逃避纳税重大嫌疑。于是,第二稽查局决定成立检查组,对该企业立案调查。 实地检查:浮现可疑付款人 结合前期锁定的企业涉税疑点,检查组决定首先对B物流公司燃油发票的开票企业——浙江Y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供应链公司)实施检查,核实企业取得的燃油费发票是否为虚开发票。 检查组到达Y供应链公司经营地,首先依照稽查程序向企业出示了证件,送达税务检查文书,随后按计划对Y供应链公司的票流、业务流等实施核查。 检查人员核查了Y供应链公司的进项发票情况,发现该公司92%的进项发票来自汽柴油销售企业,8%的进项发票来自某加油企业。该公司的柴油等油品均直接从油品销售公司处运至企业地下储油罐内,入库单据齐全。此后,检查人员对Y供应链公司和B物流公司的票流、供货情况和资金往来等实施了核查,从中未发现虚开等异常情形。 调查结果虽然排除了Y供应链公司向B物流公司虚开发票的嫌疑,但B物流公司燃油成本费用占比异常等疑点仍然存在,检查组于是决定对B物流公司实施突击检查。 检查组兵分两路:一路人员前往财务室,调取企业账簿凭证等经营资料,同时拷贝企业电脑中的财务数据信息实施检查;另一路人员对企业人员进行询问,了解企业运营情况,寻找相关线索证据。 面对检查人员提出的企业费用较高的疑问,B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表示,企业目前自有的半挂牵引车为15辆,外租运输车辆有10辆。尽管如此,由于物流运输业务量比较大,日常运营过程中,企业的现有运力仍无法完成业务量,因此会外包部分业务给其他大货车司机或小型车队。企业燃油费用高,是由于企业使用的货车都是车龄较大的旧车,因此油耗比较大。 检查人员认为,企业人员的解释并不可信。于是,对企业账簿资料等进行了仔细核查,在此过程中,他们发现了一个异常情况:该企业应付款账目中有大量合作车队运费款、通行费等,不是通过企业对公账户转账,而是通过一个叫罗某的个人银行账户支付。经了解,这个罗某是该企业的一名员工。 员工为何帮老板多次“买单”?这一情况背后,隐藏着什么秘密? 案件揭秘:分流收入的伎俩 结合企业税负率异常等疑点,办案经验丰富的检查人员认为,如果涉案企业存在隐匿收入违法行为,那么,其必然存在对公账户之外的其他收取销售收入渠道。检查中发现的这个罗某的银行账户,是否就是该企业隐匿收入的收款账户呢? 于是,检查人员决定对B物流公司及涉案人员的资金流转情况实施检查。他们调取了企业对公账户、陈某、罗某等人相应年度的银行账户流水数据进行了分析核查。 检查组发现,检查期内罗某账户中曾收到过大量转入资金,累计金额约4000万元,汇入资金的这些账户既有企业账户也有个人账户,但多数在备注中都写有“运费”或“业务款”等信息。 此外,检查组在罗某的账户流水中还发现,其曾经收到过Y供应链公司负责人王某账户转入的多笔资金,累计金额为295万元。 看到这个数据,检查人员回想起在核查Y供应链公司期间,该公司工作人员曾经说过一个情况:为了招揽客户,增加销售额,Y供应链公司在油品销售过程中曾对其客户按照油品购买额进行过一定比例的返利活动。检查人员迅速对这条线索进行了追查。经核实,这笔295万元资金确实是Y供应链公司向B物流公司购油后的返利。但该公司收到返利后,并未依法冲减成本和进行增值税进项转出。 检查组立即约谈了罗某,在出示相关证据的同时,向罗某进行了税法宣传。检查人员向罗某表示,配合税务机关调查是纳税人应有的义务和责任,如果涉案企业逃避纳税数额巨大,情况恶劣,相关人员拒不配合税务机关调查,最终可能会承担法律责任。经过检查人员说服劝导,罗某说出了实情:他的确曾用自己的账户帮公司做过资金收取和费用支付工作。其中收到的大量资金,是B物流公司的零散运单和外包运输业务收入,而转出的款项,则是向承接外包业务的小型车队支付的燃油费、通行费和运费。检查组随后对向罗某账户付款的企业和个人进行了抽样调查,证实罗某提供情况属实。 检查组约谈了B物流公司负责人陈某,面对翔实证据,陈某最终承认了检查期内隐匿收入、虚假申报逃避纳税的违法事实。 经查,B物流公司2020年1月—2023年10月经营期间,通过个人账户收取运费收入、虚假申报方式,共隐匿营业收入4000余万元未依法申报纳税。同时,该企业还存在未将油品销售企业返利295万元入账,未冲减成本和进行增值税进项转出问题。针对涉案企业违法事实,第二稽查局依法追征了税款,并对企业进行了处罚。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5年01月07日 版次:06 作者:张树飚 楼义兰 本报记者 虞立教 【税案评析】 核查“选点”准,办案不跑偏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副局长 方红雁 本案是一起比较典型的货物运输企业隐匿收入逃避纳税违法案件。涉案企业采取员工个人账户收取业务收入不申报、收取加油企业返利后不依法冲减成本等方式逃避缴纳税款,其违法行为具有一定代表性。 本案的顺利查办,为税务稽查部门查处类似涉税违法案件,提供了可借鉴的思路和经验。 一是抓住行业特征,精准识别疑点。在稽查案源确定和案头涉税数据分析阶段,检查人员在把握涉案企业行业生产经营特点和经营规律的基础上,审视分析其经营数据和涉税信息,通常可较为准确地发现企业异常状况,提高疑点锁定精准度。本案中,检查人员以当地物流运输行业企业的生产经营特征和相关指标数据为参照系,对涉案企业申报信息和涉税数据条分缕析,发现所得税税负率和燃油费用摊销等方面存在异常,判断涉案企业可能在收入申报和成本费用核算方面存在问题。之后的案件查办结果证明,检查人员的“选点”非常精准,为后期案件的顺利查办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是内查外调,锁定违法证据。账簿凭证是企业记录运营数据、开展会计核算等工作的重要资料和依据。在案件查办过程中,经验丰富的检查人员通常会对涉案企业账簿资料详加审视,从中寻找蛛丝马迹,结合外围调查,打开案件突破口。本案中,检查人员就是在对涉案企业账簿核查时,发现了“员工支付企业费用”这一异常情形,随后通过实施外围调查,详查企业和相关人员账户的资金流水,最终取得了涉案企业隐匿收入和成本费用作假的违法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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