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经费政策简介

来源:税屋整理 作者:税屋整理 人气: 时间:2011-08-01
摘要:工会经费是指已成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向工会拨缴的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的专项资金。 未成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应按规定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 一、委托代收工会经费的依据 ...

工会经费是指已成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向工会拨缴的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的专项资金。

未成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应按规定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

一、委托代收工会经费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总工发[2005]9号

二、委托代收工会经费的对象
各类企业(包括中央、省部属驻常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涉外企业等)、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由财政预算列支工会经费并按规定划拨到各级地方工会的单位除外),不论是否建立工会组织,其依法应拨缴的工会经费。

三、委托代收工会经费的范围
(一)凡已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应上缴工会的工会经费;

(二)不由财政代扣工会经费的机关事业单位应缴的工会费。由财政发放工资的机关事业单位各种津贴、补贴、奖金等应计提上缴的工会经费;

(三)改制企业在改制前欠缴的工会经费;

(四)尚未建立工会组织,但已开业投产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工会筹建期间,自筹建工作开始的下月起,应由该单位向上级工会组织全额拨缴的工会经费(筹备金)。

四、委托代收工会经费的比例。
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每月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按照全国总工会《关于基层工作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总工办发[2004]29号)的规定向上级工会全额拨缴筹备金。凭地税部门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第1号令)及补充规定执行,工资总额组成范围内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均计算在内。

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依据,工资总额由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全部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职工、计划外用工。

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地税部门按征收标准计算的工会经费基数的40%代收工会经费,基层工会留用的工会经费60%部分,由所在单位直接拨给基层工会。工会筹备金按工会经费拨缴办法全额收缴。

五、委托代收方式。
实行按月代收,应于下月前10日内向主管地税部门填报《上缴工会经费申报表》,缴纳上月工会经费;实行集中申报缴纳的单位,每半年缴纳一次应上缴的工会经费。代收工会经费进入州总工会指定的经费专户。

六、法律责任。
对逾期未拨缴或少拨缴工会经费的单位,经催缴无效的,按全国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严格按<工会法>规定拨缴工会经费的两个通知》的规定,按日加收5‰滞纳金。对截留、挪用工会经费的单位,按有关规定处罚。对拒不缴纳工会经费的单位,地税部门和工会依法进行审查,并按《工会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对拒不执行支付令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对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没有取得《工会经费拨缴专用收据》而在税前扣除的,税务部门按照现行税收有关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整,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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