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地税发[2011]96号 2011-08-08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信息技术分局: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征收对象。按省政府规定,此次地方教育费附加的征收范围覆盖到省内所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二、关于政策执行时间。按照《通知》第六条规定,调整后的福建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以税款所属期为准。 三、关于缴纳时间。所属期为2011年8月1日至8月31日的费款按新征收率在九月份申报缴纳;所属期为2011年1月1日至7月31日应补交费款在2011年9月1日至9月19日缴清。 各基层局应速将《通知》内容及上述贯彻意见向相关纳税人进行宣传,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对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税政一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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