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在外地交的私车车船税,为什么在北京查不到? 答:目前全国各省市之间税务机关征缴的车船税信息尚未联网,因此,京牌车辆在外地随同交强险缴纳车船税后,回京后无法查询。 2.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手续费的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税总财务发〔2023〕48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收代缴车辆车船税,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收税款的1%支付手续费。 第三条第(五)项规定,税务机关委托交通运输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代征船舶车船税,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手续费。 3.非京籍人员购买的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是否可以享受车船税相应优惠? 答: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1]77号)第四条的规定,在本市车辆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为公交客运、公路客运的公共交通车辆以及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暂免征收车船税。 4.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对专项作业车有何具体规定?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第二十六条第(七)款的规定,专用作业车,是指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特殊工作的车辆。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2号)第一条的规定,对于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特殊工作,并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的汽车,应认定为专用作业车,如汽车起重机、消防车、混凝土泵车、清障车、高空作业车、洒水车、扫路车等。以载运人员或货物为主要目的的专用汽车,如救护车,不属于专用作业车。 5.自用应税产品应当缴纳资源税的情形有哪些?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第二条的规定,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应当缴纳资源税的情形,包括纳税人以应税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或者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等。 6.关于建设施工工地扬尘征收环境保护税,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如何确定? 答:施工工期按月进行核算,不足一月工期的,按照不同施工阶段的实际施工天数除以当月实际天数,折算施工工期。计算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扬尘环境保护税时,施工工期应连续计算,不考虑法定节假日及遇大型活动政策性停工等因素。按照《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应急停工的施工工地,计算环境保护税时应扣除停工天数。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发布时间:2023-1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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