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 减免土地出让金不能减免契税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说的土地出让金,是指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或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或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第一条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是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受让人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土地价款的具体范围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变现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成交价格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计税 在此提醒纳税人,上述文件所说的成交价格中所包含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经省以上财政部门批准,提供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包括标的物在权属转移之前按规定应收取的评估、检测、计量、鉴定、勘察、设计、咨询、培训等方面费用。 土地成交总价款中的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第一条规定,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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