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加强审批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国税发[2012]112号 2012-05-02 税屋提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2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提高税务行政审批效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通知》(国税发[2012]7号)精神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0]72号)的工作要求,自治区国税局对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进行了清理和调整,决定对国家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未规定审批权限的减免税审批一律下放县(区)级国税局审批。现将清理和调整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减免税审批权限调整 增值税减免税审批事项全部交由县(区)级国税局审批、办理。 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调整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除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由自治区国税局审批的项目外,其余审批项目的审批事项全部交由县(区)级国税局审批、办理。 (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按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规定执行。 三、减免税审批权限调整后的管理 (一)各级国税局要严格按调整后的减免税审批权限执行,依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切实提高行政效率。 (二)减免税审批权限调整后,其他审批管理规定仍按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新办企业等特殊企业享受减免税或企业减免税数额较大的申请,各县(区)国税局必须通过税务行政审批领导小组集体审定。 税务行政审批领导小组集体审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各市国税局制定,报自治区国税局备案。 (四)各县(区)国税局应根据一个年度预计减免税税额、享受政策依据等因素,按比例将增值税减免税审批文书向市国税局、自治区国税局报备。各县(区)国税局应向市国税局报备的增值税减免税审批,由市国税局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报自治区国税局备案,原则上审批报备的件数占全部审批的比例不低于30%。一个年度内增值税减免税金额预计达到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同时向市国税局、自治区国税局报备。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完成后,各县(区)国税局应在规定时限内向上级国税局报备,具体报备方法自治区国税局另行制定下发。 (五)自治区国税局将适时修定具体的审批后续管理办法,加强对税务机关以及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的后续管理。 (六)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做好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和跟踪问效工作,加强减免税审批监管。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不仅要加强审批前的调查核实,而且要加大审批后的监控、跟踪、调研力度。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获得批准后,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审批决定,及时完成税收征收管理系统中纳税人税收优惠资格、优惠项目等内容的认定、维护工作。主管国税机关应分户设立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管理台账,详细登记享受税收优惠的批准时间、项目、年限、年实际享受税收优惠金额,建立享受税收优惠的动态管理监控机制。 (七)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依法对审批行为实施有效监督和责任追究。对不按规定的审批条件、权限、程序实施审批,甚至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实施审批的,按规定追究审批机关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本通知自2012年5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所称减免税是指报批类减免税。各级国税部门在2012年4月30日前已受理尚未审批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按原规定审批权限执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税务行政审批权限强化后续监管的通知》(桂国税发[2005]145号)中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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