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软件企业咨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根据财税[2011]100号《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对于企业收到的这部分即征即退增值税款,财税[2008]1号文《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中规定,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那么,该即征即退增值税款到底是免税收入,还是不征税收入呢? 一、新文件明确,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税增值税款为不征税收入。 二、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税收待遇有区别。
那么,软件企业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是不是一定就要作为不征税收入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凡未按照财税[2011]70号文规定进行管理的,比如,未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则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从这个规定看,软件企业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并非一定就是作为不征税收入。实际上,即使企业对即征即退增值税款按照规定管理从而作为不征税收入,该收入的性质也并非就永远不改变。根据财税[2011]70号文,企业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全额一次性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当然,该部分资金以后发生的支出,也允许在以后实际发生年度的税前扣除。 即征即退税款是不征税收入还是免税收入? <杨润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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