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规定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作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在汇缴过程中,要特别关注收入、成本费用、资产损失等项目的核算,该调增的要及时调增,以减少涉税风险。 收入项目的调增 成本费用项目的调增 销售费用中要注意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佣金手续费。例如,某公司2012年经营收入3000万元、视同销售收入500万元、债务重组收入50万元,当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550万元。按税法规定可在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3000+500)×15%=525(万元),应调增应税所得额=550-525=25(万元)。 财务费用中注意利息支出、汇兑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等。税法规定税前列支借款利率不能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的贷款利率。 资产损失项目的调增 例如,某企业2011年发生70万元的资产损失(实际资产损失),企业自行计算在税前扣除,由于操作人员失误,未向税务机关申报。2012年度所得税汇缴结束时仍未申报损失扣除,故该笔资产损失在2012年汇缴时不能扣除,要作纳税调增处理,但可在2015年以前申报扣除。 各项准备金的调增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规定,2013年12月31日前,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明确,2013年12月31日前,金融企业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例如,某金融企业2011年提取各项准备金125亿元,全部在税前扣除。2010年末贷款损失准备余额为10亿元,2011年度发生涉农贷款关注类金额500亿元、次级类200亿元、可疑类60亿元、损失类10亿元,2011年底期末可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余额为3000亿元。则准予2011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3000×1%-10=20(亿元),涉农类贷款可税前扣除的准备金=(500×2%+200×25%+60×50%+10×100%)=100(亿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5-20-100=5(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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