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苏州等市有关营业税价格中成本利润率的批复[全文废止] 苏地税发[1995]140号 1995-07-20 税屋提示——
1.依据苏地税规[2014]3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1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苏地税规[2013]2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税款征收标准的公告,本法规自2013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有关对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其组成核定计税价格中的成本利润率可由省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的原则以及省地税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一)》[苏地税发[1995]005号]第七条的通知精神,现依据各地上报资料,经核定,批复如下: 一、苏州、无锡、常州、镇江、南通、常熟市成本利润率为10%; 二、徐州、淮阴、盐城、连云港、扬州、泰州市成本利润率为5%; 南京市、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另行批复。 希遵照执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1995年07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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