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税收票证章戳的种类和使用范围: (一)税收票证监制章:套印在税收票证上,用以表明税收票证制定单位和票证印制合法性的一种章戳。 (二)征税专用章:国税机关办理税收征收和管理业务,填开税收票证时使用的征税业务专用公章。 (三)退库专用章:国税机关办理税收退库业务,填开退库凭证时使用的并在国库预留印鉴的退库业务专用章。 (四)车购税征税专用章:税务机关办理车购税征收、退税以及发放完(免)税证明业务,填开缴、退税凭证以及完(免)税证明时使用的征税业务专用章。 (五)列入省局管理的其他各种章戳。 第七条 下列税收票证和章戳视同现金管理。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和完税分割单、税收通用完税证、税收定额完税证、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税收罚款收据、车辆购置税缴款凭证、车辆购置税退税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和退库专用章。各级国家税务局对上述票证和章戳从领发、保管、缴销、检查等各个环节必须进行严格管理,严密核销手续。 第八条 税收票证的设计: 一、行政性收费专用缴款书、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行政性收费收入退还书、行政性收费(电子)转账专用收据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局统一制定。 二、税收通用缴款书、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和完税分割单、税收汇总缴款书、税收通用完税证、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税收罚款收据、税收收入退还书、小额税收退税凭证、车辆购置税缴款凭证、车辆购置税退税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 三、税收定额完税证、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其基本项目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由省局统一制定。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式样的票证各栏尺寸、字体规格及计税栏下留多少空行等,由省局确定。 四、税收票证监制章、征税专用章、退库专用章、车购税征税专用章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九条 税收票证的印制。 一、行政性收费专用缴款书、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行政性收费收入退还书、行政性收费(电子)转账专用收据由财政部统一印制。 二、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和完税分割单、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由国家税务总局印制。税收票证监制章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样章。 三、除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外,其它税收票证均由省局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式样和要求集中统一印制。 四、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统一印制的各种税收票证,在各种票证的规定联次的台头中央均套印税收票证监制章。所有分联式票证各联的右上角字号上方,都印有国家税务局的区别标记“国”字。 五、征收专用章、退库专用章、车购税征税专用章由省局统一刻制,并留底备查。除省局授权外,各地不得自行刻制。 第十条 税收票证领发。 一、定期编报票证领用计划。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应根据本地区税收票证使用情况,按年编报“税收票证领用计划表”,并于每年11月底上报市地国家税务局,市地国家税务局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汇总后的计划上报省局。市、县国家税务局要准确测算本单位的税收票证的实际使用量,做好计划编制的准确性。省局根据各地上报的计划安排印制和发放。 二、专人专车领取和发送。税收票证实行分级发送,市地国家税务局向省局领取税收票证,县(市)国家税务局向市地国家税务局领取税收票证。各级国税机关向上级国税机关领取税收票证时,要向发放单位提前3天告知领取票证的种类和数量,发放单位也应提前作好供应的准备工作。领取税收票证应使用税收票证专用车并派票证管理人员领取或发送,不得委托他人捎带或代领,更不得以包裹信件邮寄。 三、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应随时掌握税收票证的库存量,防止供不应求或长期积压。各县(市)国家税务局的库存量应以3个月正常使用量为限。如遇特殊情况需追加或调减票证领用计划,应当在每年的9月底前书面上报省局。 四、交接手续齐全、严密。各级税务机关领取票证时,必须由领、发人员当面共同清点领发数量和号码,双方清点核对无误后,在“票证领用单”上登记各种票证的领发数量、字轨和起止号码、领发时间,然后加盖单位印章并由领、发人员签字,办完手续后,领、发人员各执一联,双方作为登记票证帐簿的原始凭据。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单位(人)向基层征收机关、部门领取票证时,必须持“票款结报手册”(领发双方各备一册)(格式见附件)领取,领发的票证清点完毕后,领发双方交换结报手册互为对方登记领发票证种类、数量、字轨号码及领发时间,然后在手册上双方共同签字。 各级国税机关在发放视同现金管理的票证时,如需要拆包发放,必须有两人以上在场共同拆包点本、点份,数量核对无误后发放。税务开票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单位(人)向基层税务机关、部门领取视同现金管理的票证时,必须拆包按本、按份清点发放。 五、代征单位税收票证的领用。代征单位必须确定专门的票证管理人员领用、发放税收票证,不得委托他人捎带或代领。代征单位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变动,代征单位必须及时通知国税部门。代征人员第一次领取票证时,要出具代征单位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核发代征单位的票证数量应严格控制,一般每次核发不得超过平时一个月的使用量,同时实行验旧领新制度,对前期领取的已使用票证结报缴销后,可领取相应数量、种类的票证,以满足代征工作所需用量为限。 第十一条 税收票证的保管。各级国税机关和票证使用人员必须按下列要求保管票证: 一、票证保管要有专人,票证存放要有专门设施。各级国税机关的票证主管人员负责票证的保管工作。县级以上各级国税机关必须设置具有安全条件的票证专用库房;基层国税机关、部门,扣缴义务人和代征单位(人)必须配备票证保险专用箱柜;税务人员和代征单位经办人员外出使用票证要有专用包袋,妥善保管。 二、票证存放要安全。票证管理人员和用票人员要经常检查票证安全情况,做好防盗、防火、防水、防潮、防虫蛀、防鼠咬和防丢失等工作。 三、携票人员票不离身。税务人员和代征单位经办人员外出办理征收工作时,要做到票不离身。不准带票走亲访友;不准带票参加与工作无关的会议和其他非工作活动;不准带票到公共场所;不准带票酗酒;不准带票回家。门征、内勤人员的票证也应妥善保管,可设专用箱(柜)或专用抽屉并加锁。做到人离锁落,票证不散不乱。征收人员临时抽调搞其他工作半个月以上或休假半个月以上,应将票证封包交票管人员存放,返回工作岗位时再领回继续使用。 四、票清离岗。领用票证的各级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单位的票证管理人员、代征单位经办人员发生工作调动,以及扣缴义务人和代征单位(人)终止税款征收业务时,必须将所经管的票证、帐簿等核算资料交接清楚,造册登记,交接双方共同签字,并经所在单位领导核准,才能离岗。基层票管人员调动工作时,还应由上级税收会计主管部门会同基层征收机关或部门负责人监交,严禁带走票证、税款和帐册。票证移交后发现问题而在交接清单上未曾注明的,由移交人负责解决问题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已填用的票证(作为会计凭证的除外)和作废、停用及损失上缴的票证,必须按一定的方法整理、装订(税收完税证、罚款收据、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车辆购置税缴款凭证、税收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和小额税款退税凭证报查联与相应的汇总专用缴款书报查联一起装订),加具封面,登记造册,连同票证账簿和票证报表按规定的保管要求移送归档,并按规定期限保存。税收票证的保管期限为:税收完税证存根联3年、报查联10年;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和完税分割单10年;其他税收凭证存根联2年、报查联、回执联10年;票证移交清册10年;票证账簿、册保存期7年。 对实行电子缴款的纳税人用于换开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的“税款支付凭证”应定期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以便核实。保管期限为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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