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税收票证的销毁及权限。 一、销毁的票证包括:已填用票证的存根联和报查联(作为会计凭证的除外)、填用作废的全份票证、印制不合格的票证、停用票证、损失后追回的票证、以及省国家税务局规定销毁的票证。 二、票证的销毁办法和权限。 (一)省国家税务局负责销毁的票证。未填用的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及完税分割单等特种专用税票需要销毁的,必须逐级上缴由省国家税务局负责销毁。 (二)市地国家税务局负责销毁的票证。未填用的视同现金管理的票证需要销毁时,必须由两人以上共同清点,并编造销毁清册,报经市国家税务局批准,指派由纪检监察部门参加的专门小组负责复点并监督销毁。 (三)县(市)国家税务局负责销毁的票证。已填用票证存根联和报查联应在规定保管期限到期后销毁,期满后销毁以及除本条第二款(一)、(二)项所规定外的其他未填用各种票证需要销毁时,由票证主管人员清点并编造销毁清册,报县(市)国家税务局分管局长批准后才能销毁,同时报上级国家税务局备案。对未到保管期限擅自处理、销毁票证的,要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四)各种税收票据的销毁,比照保密文件销毁的要求和顺序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税收票证的核算。各级国税机关都必须按照票证的种类、领用单位(人)设置“税收票证分类出纳账”(见附表),依据票证原始凭证,对税收票证的领发、用存、作废、结报缴销、停用上缴、损失和销毁的数量、号码进行及时的登记和核算,定期结账,据以核对票证的结存数,并按期编制“税收票证用存报表”(见附件),报送上级国税机关。年度终了,各级国税机关还应将票证管理情况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上级国税机关。 采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实行税收票证领、用、存等票款核算的,可以用票证领用单、税票结报清单、损失核销票证(款)文书等票证原始凭证进行票证的领发、结报,但领发与结报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在打印的纸质原始凭证上签字。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应当逐笔记载票证的领发、结报,月底结出票证结存数量和号码。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对上述票证的原始凭证信息和票证结报手册,应当能够随时查询其格式与内容。 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应当对代开单位的税票电子信息提供数据导入,核对代开税票信息,保证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内税票信息的真实准确。代开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计算机税票管理系统,保证税票信息导出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反映票证领用存情况。 第二十条 税收票证的核算凭证。票证领用单或交接清单、票款结报单、票证缴销表、票款结报手册和票证损失报告单等为票证核算原始凭证,须有票证交接、结报双方签字,以示负责。票证核算的各种原始凭证应及时整理,装订成册,妥善保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应与票证报表和账簿一并整理归档。 第二十一条 税收票证账簿。税收票证账簿是票证领、用、存情况的记录,是编制报表的依据,也能反映出一定时期内票证管理工作的情况。票证账簿主要设置: 一、票证分类出纳账。按照票证种类分设账页,登记本局所属单位各类票证领、用、存情况。 县(市)局基层税务机关记载领、用、存情况帐务处理的记账依据为票证领用单(收据)、所属票证报表、损失核销文书等。采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登记处理账簿的,对上述记账依据应当能够随时查询其格式与内容;上级国税机关可以查询下级国税机关的票证账簿。 二、使用票证单位(人)应设置票款结报手册。它是使用单位(人)向基层机关领用、结报票款的记录,又是基层征收机关、部门控制使用单位(人)票证领、用、存的分户账。基层征收机关、部门与税务人员发生领报关系的各设一册,税务人员与代征、代扣单位(人)发生领报关系的各设一册。 第二十二条 税收票证报表。税收票证报表是反映税收票证领、用、存情况,供上级局核对配发数量和了解掌握所属单位用存数量,作为印制、配发票证的依据。票证报表为《票证用存报表》,按月、按年编报。 编制《票证用存报表》前,首先对票证分类出纳账进行结账,其次本局结存数与库存票证要核对相符,所属结存与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合计结存数相符,然后编制报表。上期结存数要与上期账表结存一致,如发生上期开除数差错,应通过账表有关栏进行更正,不能直接调整上期结存数。 使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管理税收票证的单位应录入票证盘存表,可以根据其记载的账簿内容生成票证月、季、年报表,也可以随时生成查询日票证报表。 报送时间。月报:县级国家税务局于月后10日内报市、地国家税务局,市、地国家税务局汇总后于月后15日内报省国家税务局。年报:与会统年报同时上报。上报上级税务机关和存档《票证用存年报表》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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