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废止] 浙国税计[2006]29号 2006-11-04 税屋提示——
1.依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12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8月15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浙国税发[2013]134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税收票证,是指国税机关组织税款、费用及滞纳金、罚款等各项收入(以下简称税款)时的法定收款和退款凭证。 税收票证既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或收取退还税款的完税或收款的法定证明,也是税务机关实际征收或退还税款的凭据,又是税务机关进行税收会计和统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以及税务检查的原始依据。 第三条 负责印制、领发、使用和保管税收票证的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以及领取和使用税收票证的扣缴义务人、代征单位(人),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的计划统计部门或计划征收部门(以下简称计统部门)主管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各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必须配备专职的票证管理人员,负责本机关和扣缴义务人、代征单位(人)的票证管理工作。 各级国税机关票证主管部门和主管人员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省国家税务局票证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1.根据全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制定本省税收票证管理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并监督其实施; 2.负责权限范围内的票证印制、领发及销毁工作; 3.组织全省税收票证检查工作; 4.积极推广和应用税收票证的信息化工作; 5.组织全省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的经验交流。 (二)市地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1.监督税收票证各项管理制度的贯彻实施; 2.负责本地区税收票证的领发工作; 3.组织本地区税收票证的检查工作; 4.负责本地区推行和应用税收票证的信息化工作; 5.组织本地区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经验的交流。 (三)县(市)级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1.负责本地区税收票证的领发工作,保证票证及时供应; 2.指导和监督所管辖的基层税务机关及部门正确使用和及时结报缴销票证; 3.对所管辖的基层税源管理单位和部门结报缴销的税收票证进行严格的审核; 4.负责本地区税收票证的盘点工作; 5.负责本地区的税收票证核算工作; 6.负责实施和应用税收票证的信息化工作; 7.组织本地区税收票证的检查工作。 (四)使用税收票证的国税机关票证主管人员的主要职责: 1.负责本单位税收票证的领发和保管工作,确保税收票证的及时供应和安全存放; 2.指导和监督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单位(人)正确使用票证和及时结报缴销税收票款; 3.对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单位(人)结报缴销的票款进行严格的审核; 4.负责本单位税收票证的盘点和缴销工作。 5.负责本单位税收票证的核算和报表编报工作。 第五条 税收票证种类及其使用范围: 一、税收通用缴款书。纳税人直接向银行缴纳及扣缴义务人向银行汇总缴纳税款(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除外)时使用的一种通用缴款凭证。 二、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专门用于纳税人直接向银行 缴纳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缴款书。缴纳其它税费和滞纳金 及罚款收入,不得使用本缴款书。 三、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出口企业或市县外贸企业将购进货物再调拨给其他出口企业时,凭原购进货物的“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到当地县级国家税务局换取的一种出口货物退税专用凭证。 四、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国税机关自收现金税款、以及代征单位(人)代征税款后,向银行汇总缴款时使用的专用缴款书。汇总缴款时,用本缴款书或用“税收通用缴款书”,由各地自定。 五、税收通用完税证。国税机关和代征单位(人)自收现金税款时使用的一种通用完税凭证。 六、税收定额完税证。国税机关和代征单位(人)征收临时性经营等流动性零散税收时使用的一种票面印有固定金额的现金收款凭证。该完税证不得用于征收固定纳税户的税款,也不得发放给扣缴义务人使用。 七、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纳税人采用信用卡、支票和电子结算等转账结算方式缴纳税款时使用的完税凭证。此凭证仅用于证明纳税人已完税,不得用于收取现金。该凭证可发给纳税人开户银行使用。 八、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纳税人通过税收电子银税联网系统缴纳税款时使用的完税凭证。该凭证不得用于收取现金。 九、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税法规定的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扣收税款时使用的一种专用收款凭证。 十、税收罚款收据。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发生税务违章行为,由国税机关依法处以罚款,事后以现金向国税机关缴纳罚款时使用的一种专用收款凭证。 十一、税收收入退还书。国税机关依照税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将已征收入库的税款从国库退还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代征单位时使用的一种退库专用凭证。本凭证一律由计统部门填开,由县级或县级以上国税机关局级领导签发或经领导批准后填开。 十二、小额税款退税凭证。国税机关从自收现金税款中退还限额以下的纳税人多缴税款时使用的一种专用退款凭证。 十三、车辆购置税缴款凭证。纳税人采用支票、现金等方式缴纳车辆购置税时使用的专用缴款凭证。 十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国税机关依照税法和有关规定,对依法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凭完税凭证开具的具有公示力的完税证明。完税证明分正本和副本,按车核发,每车一证。 十五、车辆购置税退税凭证。国税机关从自收车辆购置税现金中退还给纳税人时使用的一种退税专用凭证。 十六、税务登记证费和发票工本费(以下简称:“两费”)专用财政票据。 (一)行政性收费专用缴款书:缴款单位(人)直接向银行缴纳“两费”时,或国税机关向银行汇总缴款时使用的专用凭证。 (二)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国税机关自收“两费”现金时使用的专用凭证。 (三)行政性收费收入退还书:预缴发票工本费的缴款单位(人)申请退还预缴款余额的,或者缴款单位(人)发生多缴“两费”的,国税机关将已入库的“两费”从国库退还给缴款单位(人)时使用的专用退库凭证。 (四)行政性收费(电子)转账专用收据:缴款单位(人)采用信用卡、支票和电子结算等转账结算方式缴纳“两费”时,以及国税机关通过税收电子联网缴税系统收取“两费”时使用的专用凭证。该凭证不得用于收取现金。 十七、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国税机关依照税法和有关规定,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或其他当事人收取保管款项时使用的专用凭证。 十八、实行电子缴税的纳税人,可以用银行开具的“税款支付凭证”作为完税凭证。“税款支付凭证”的式样由各级国税机关与银行协商确定,原则上使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凭证”。实行电子缴税的扣缴义务人和代征单位比照执行。 十九、纳入票证管理的其他各种税收票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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