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申报期限 2013年度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应该在2014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不能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需要延期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六、申报方式 纳税人纳税申报采用窗口申报和互联网申报、邮寄申报方式。其中,对互联网申报、邮寄申报“应补税额”或“应退税额”大于零的,纳税人应在申报期内持身份证照到主管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清缴税款或申办退税。 (一)窗口申报方式:由纳税人直接到主管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办理,也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或者由扣缴义务人代为报送纳税人填写签名的《纳税申报表》。 (二)互联网申报方式:由纳税人自行登陆深圳地税网站年所得12万以上个人自行申报系统(http://www.szds.gov.cn/12w)办理。 (三)邮寄申报方式:由纳税人采取挂号信函形式办理。将填写好的《纳税申报表》寄给主管的区地方税务局,信封正面左下方注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字样。税务机关以邮政部门挂号信函收据作为申报凭据,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七、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或不如实申报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处理。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依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处理。 八、其它事项 其它未尽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扣缴义务人、纳税义务人需进一步了解或咨询有关事项,可拨打深圳地税咨询电话12366-2咨询,或登录深圳地税网站(http://www.szds.gov.cn)查询。 附件: 深圳市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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