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政策在线访谈

来源:厦门国税 作者:厦门国税 人气: 时间:2014-03-13
摘要:  为更好地协助纳税人做好出口退税工作,进一步促进厦门经济发展。厦门国税于3月7日上午9:00-11:00,邀请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林玉婷处长、黄美玉主任科员、蒋永卫主任科员,直属局黄木达科长、武戈科长,做客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网站 在线访谈...

  小陈问:您好,我想问一下如果出口贸易公司因为单据不齐等原因造成退税不成功,是否要视同内销缴纳增值税?  
  嘉宾答:要分情况处理,看具体缺少什么单据。(11:02)
  
  小江问:税官您们好,两个问题请问下,1、去年10月刚开始有出口业务的新企业,3月3日向贵局提交10月、11月出口退税申报资料,什么时候会通过审核,并将退税款打下来?2、对新企业的监管期是两年吗?  
  嘉宾答:新企业转为老企业需要两年,这是政策规定。请提供企业名称、海关代码以便我局进行查询跟踪,具体情况可与审核人员联系。(11:02)
  
  问问问问:外贸企业出口货物,但是该笔货物采购时无法取得发票(既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没有普通发票),请问可以办理退(免)税吗?还是可以适用免税?  
  嘉宾答:没有发票不能申请退税,也不能免税。(11:03)
  
  陈会计问:我司是一家外贸企业,出口已经满两年,现在还可以申请老企业吗?去哪申请,带什么资料?  
  嘉宾答:您好!按照相关规定,对于首次申报退税已满两年的企业,符合规定的,我局会自行按老企业管理,无需企业申请。(11:05)
  
  杨小姐问:我司出口的一批货物,退税率为0,需要视同内销征税,请问现在要如何办理?  
  嘉宾答:在出口的次月申报征税。(11:05)
  
  小周问:2013年的出口货物的增值税发票因工厂倒闭而无法再开具,导致无法申报退税,要视同内销交税吗?还要向税务申报啥吗?  
  嘉宾答:没有发票的出口货物只能申报征税。(11:06)
  
  小林问:针对退税需要提供出库单和银行水单的,对出库单联次上有什么要求吗,因为有时收到的出库单,有的是收据联或结算联,可以用吗,还有银行水单一定要大于或等于增值税发票金额吗?  
  嘉宾答:您好!根据相关的规定,我局对出库单的相关联次并没有要求,对出库单的要求是要按出库单的格式填写。对银行水单的付款金额要求是至少超过百分之八十五。(11:07)
  
  cxm问:请问,处长,现在如果进项发票是在前期开具,开的是眼镜,而后我们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品名“太阳镜”和进项发票品名不一样,这样退税会不会有问题?  
  嘉宾答:您好!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品名必须一致。如果存在不一致的情况,需要退回重开。(11:08)
  
  小洪问:增值税申报表主表第7行免抵退出口销售额应如何填列,正常情况下应该填列当月(以报关单出口日期月份为准)出口人民币销售额,但是因为我司出口量大且电子口岸和外汇监测系统数据更新非常慢,到申报时还无法确认上个月的出口数据,比如说12月25日及以后报关的数据,不确定出口日期是在12月,还是明年1月,这种情况下怎么计算当月出口销售额?  
  嘉宾答:如果这样的话,跟着财务入账原则走,不要随意变动(11:08)
  
  xx问:各位税官好!请问出口生产企业在纳税申报时是:先申报增值税纳税申报再进行免抵退申报:还是先申报免抵退申报再进行增值税申报?谢谢!  
  嘉宾答:应先进行增值税申报,因为退税申报需要附送增值税申报表(11:08)
  
  黄小姐问:你好,我们是2013年出口的关单,进项发票没有办法在2014年4月之前补进来的话,是不是可以申请延期,具体要怎么操作?  
  嘉宾答:你的发票补不进来具体是什么情况,请参阅厦门国税总局2013年12号公告第二部分退免税申报第18条,是否符合条件。(11:14)
  
  李先生问:您好,我们2013年10月从海沧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货代告知因为海关系统问题,一直都没办法取得报关单退税联,电子口岸的状态是“已放行”不是“已结关”。如果不能在4月申报期前取得单证的话,要怎么办?能延期吗?这些问题都不是我们企业能控制的,如果不能延期申报的话,对我们企业太不公平了!!  
  嘉宾答:向海关请求解决。(11:15)
  
  xz问:各位税官、主持人:早上好!请问,纳税申报表要填写当月出口的出口额与免抵退申报时所填写的免抵退销售额有没有什么区别?新政策规定只填写单证齐全申报,免抵退申报时所填写的免抵退销售额是指单证齐全的销售额吗?谢谢!  
  嘉宾答:退税申报办法调整后,免抵退申报的免抵退销售额是指单证齐全的销售额,增值税申报的免抵退销售额是当月实际出口额,即财务记销售的金额(11:15)
  
  刘小姐问:请问现在增值税发票的开票时间滞后于出口时间的话,还是按去年的操作,附上出库单和付款凭证进行申报吗?  
  嘉宾答:是的。(11:16)
  
  HELEN问:你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规定中有一条:五、出口企业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以人民币结算的,可申报出口退(免)税,按有关规定提供收汇资料时,可以提供收取人民币的凭证。?请问这个申报是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规定办理吗?是否做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退税申报时要不要在申报表中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报关单进行标注,在备注栏填写“KJ”(“跨境”首字母缩写为“KJ”)?  
  嘉宾答:是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规定办理。在申报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业务之前,要在出口退税认定做“KJ”标示。(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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