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科发财[2010]720号 2010-12-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加快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及其配套政策,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撑和引领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科技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决定联合开展“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 现将《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实施方案》(见附件)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方案,积极申报试点,并认真组织实施。 税 屋附件: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实施方案 科学技术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监会 中国证监会 中国保监会 二0一0年十二月十六日 税 屋附件: 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加快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及其金融配套政策,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撑和引领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全面建设创新型国家,科技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联合开展“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工作,试点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组织开展“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要深刻把握科技创新和金融创新的客观规律,创新体制机制,突破瓶颈障碍,选择国家高新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试点省(市)、创新型试点城市等科技金融资源密集的地区先行先试。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撑引领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目标,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探索科技资源与金融资源对接的新机制,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自主创新,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统筹协调。加强多部门沟通与协调,统筹规划科技与金融资源,突出体制机制创新,优化政策环境,形成合力,实现科技资源与金融资源有效对接。 2.加强协同支持。加强工作指导和政策引导,实现上下联动,充分调动和发挥地方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加大资源条件保障和政策扶持力度,以地方为主开展试点工作。 3.实现多方共赢。发挥政府的引导和带动作用,运用市场机制,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参与科技创新,突破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瓶颈,实现多方共赢和长远发展。 4.突出特色优势。根据各地科技发展水平、金融资源聚集程度、产业特征和发展趋势等实际情况,明确地方发展目标和任务,充分发挥自身特色和优势,坚持整体推进与专项突破相结合,开展创新实践。 5.发挥试点效应。试点由地方自愿申报,鼓励、支持和指导地方先行先试,及时总结和推广成功经验,发挥试点的示范效应。 (三)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试点,为全面推进科技金融工作提供实践基础,为地方实施科技金融创新营造政策空间,以试点带动示范,不断完善体制,创新机制模式,加快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投融资体系。 二、试点内容 针对科技支撑引领经济发展中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通过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引导和促进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及创业投资等各类资本创新金融产品、改进服务模式、搭建服务平台,实现科技创新链条与金融资本链条的有机结合,为从初创期到成熟期各发展阶段的科技企业提供差异化的金融服务。试点地区可以结合实际,选择具有基础和优势的试点内容,突出特色,大胆探索,先行先试。 (一)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 综合运用无偿资助、偿还性资助、风险补偿、贷款贴息以及后补助等方式引导金融资本参与实施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科技支撑计划、火炬计划等科技计划;进一步发挥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投融资平台的作用,运用贴息、后补助和股权投资等方式,增强中小企业商业融资能力;建立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运用创业投资机制,吸引社会资本投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扩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模,鼓励和支持地方科技部门、国家高新区建立以支持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主的创业投资机构;建立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引导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科技信贷投入;建立和完善科技保险保费补助机制,重点支持自主创新首台(套)产品的推广应用和科技企业融资类保险;发挥税收政策的引导作用,进一步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和创业投资税收优惠政策,研究对金融机构支持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 (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 建立和完善科技专家库,组织开展科技专家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项目评审工作,为银行信贷提供专业咨询意见,建立科技专家网上咨询工作平台。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地方科技部门(国家高新区)与银行合作建设一批主要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信贷等金融服务的科技金融合作试点支行;组建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小额、快速信贷服务的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加强与银行、担保机构的合作,创新金融业务和金融产品,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多种金融服务。加强与农村金融系统的合作,创新适应农村科技创新创业特点的科技金融服务方式。推动建立专业化的科技融资租赁公司,支持专业化的科技担保公司发展。 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高新技术企业信用贷款试点,推动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和高新技术企业股权质押贷款业务。 (三)引导和支持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 支持和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股份制改造,完善非上市公司股份公开转让的制度设计,支持具备条件的国家高新区内非上市股份公司进入代办系统进行股份公开转让。 进一步发挥技术产权交易机构的作用,统一交易标准和程序,建立技术产权交易所联盟和报价系统,为科技成果流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非公开方式进行股权融资提供服务。 培育和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板块上市融资。组织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和集合票据;探索发行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收益债券。 (四)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科技保险服务。 进一步深化科技保险工作,不断丰富科技保险产品,完善保险综合服务,鼓励各地区开展科技保险工作。鼓励保险公司开展科技保险业务,支持保险公司创新科技保险产品,完善出口信用保险功能,提高保险中介服务质量,加大对科技人员保险服务力度,完善科技保险财政支持政策,进一步拓宽保险服务领域。 建立自主创新首台(套)产品风险分散机制,实施科技保险保费补贴政策,支持开展自主创新首台(套)产品的推广应用、科技企业融资以及科技人员保障类保险。探索保险资金参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和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投资等支持科技发展的方式方法。 (五)建设科技金融合作平台,培育中介机构发展。 建立和完善科技成果评价和评估体系,培育一批专业化科技成果评估人员和机构。加快发展科技担保机构、创业投资机构和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等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服务。推动地方科技部门和国家高新区建立科技金融服务平台,打造市场化运作的科技金融重点企业,集成科技金融资源为企业提供综合服务。 (六)建立和完善科技企业信用体系。 推广中关村科技园区信用体系建设的经验和模式,开展科技企业信用征信和评级,依托试点地区建立科技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引入专业信用评级机构,试点开展重点高新技术企业信用评级工作,推动建立高新技术企业信用报告制度。 (七)组织开展多种科技金融专项活动。 组织开展农业科技创新、科技创业计划、大学生科技创新创业大赛等主题活动;实施科技金融专项行动,组织创业投资机构、银行、券商、保险、各类科技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等的专业人员为科技企业提供全方位投融资和金融服务;举办各种科技金融论坛和对接活动;开展科技金融培训。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科技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等部门共同推进试点工作,建立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沟通协调机制,定期召开部门协调会议,研究决定试点的重大事项,统筹规划科技与金融资源,督促检查试点进展,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共同指导地方开展创新实践。 (二)建立部门协同、分工负责机制。 根据实施方案,结合相关部门职能,发挥各自优势,落实相应责任;各部门及其地方分支机构加强对试点地区的对口工作指导和支持。各部门制定的有利于自主创新的政策,可在试点地区先行先试。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针对试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采取有效措施。 (三)形成上下联动的试点工作推进机制。 试点地方要成立以主要领导同志为组长,科技、财政、税务、金融部门和机构参加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组织保障,创造政策环境,结合试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目标任务,研究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落实保障措施,充分调动地方有关部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扎实推进试点工作,形成上下联动、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试点实施方案报批后,要积极组织力量加快实施。科技部会同地方政府安排必要的经费,保障试点工作推动和开展。 (四)加强试点工作的研究、交流和经验推广。 加强对试点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为深化试点提供理论指导和政策支持。建立试点工作定期交流研讨制度,及时交流试点进展,研讨重点问题,总结工作经验。加大对试点地方典型经验的宣传和推广,发挥试点地方的示范作用,带动更多地方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加快推进自主创新。 建立实施试点的监督检查机制,对在试点实施过程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机构给予表彰及奖励,对工作落实不到位、试点进展缓慢的地区加强督导,直至取消试点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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