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部分涉税文书报表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4-30
摘要:《有奖发票兑奖申请表》,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建立有奖发票和举报奖励制度相关规定而设置的。取消原因:目前全区有奖发票工作已经停止,不再要求纳税人填报该申请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部分涉税文书报表的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2014-04-30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取消简并涉税文书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涉税文书报表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50号)精神,按照“归口管理、全面清理;合法规范、精简适用;服务基层、服务税户”的原则,不断扩大第一批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切实推动税务机关转变职能,改进作风,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决定对涉税文书报表进行规范整理,现将第一批取消的《税务证件申请表》等39个涉税文书报表予以发布。本公告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取消涉税文书报表式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解读《取消部分涉税文书报表的公告》

  一、发布公告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取消简并涉税文书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涉税文书报表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50号)精神,依据税务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工作要求,切实推动税务机关转变职能,改进作风,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对涉税文书报表进行规范,便于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此次公告取消的39个纳税人填报使用类涉税文书报表,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优化税收征管业务流程类

  《税务登记验证申请表》、《税务登记换证申请表》,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对做好验证、换证工作所做的规定而设置的。取消原因:随着税收征管现代化水平提高,各地在征管工作中已经很少使用该两表,今后再集中开展验证、换证工作,也无需使用。取消后的管理:纳税人只需填报《税务登记表》,提供相关资料,即可办理税务登记验证、换证业务;税务机关依据《税务登记表》和相关资料,办理相关业务,对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要与相关涉税信息进行比对,加强日常管理。

  《发票出(入)库单》、《税务机关印制普通发票审批表》、《普通发票印制明细帐》、《企业衔头发票印制明细帐》、《企业衔头发票印制明细帐》、《发票库房收发存报告表》、《代开发票分户明细帐》、《代开发票分类明细帐》、《发票核对卡未及时反馈提示单》,是传统的手工方式调拨、印制、代开等过程中基层税务机关需填写的表单。取消原因:随着税务信息系统的不断完善,发票印制、记账等管理工作都已通过综合征管软件实现。取消后的管理:在税务征管信息系统中对相关数据进行查询统计。

  《小额税款退税申请表》,是为做好小额税款退税工作而设定,但各地实践中多以通用的退税申请表代替该表。取消原因:取消该表有助于统一退税申请表格式,减轻纳税人负担,也减轻基层税务机关文书印制费用。取消后的管理:纳税人通过填报通用退税申请表,提供相关资料办理小额税款退税业务。

  《有奖发票兑奖申请表》,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建立有奖发票和举报奖励制度相关规定而设置的。取消原因:目前全区有奖发票工作已经停止,不再要求纳税人填报该申请表。

  《发票真伪鉴定申请表》,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三条“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收到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鉴别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别”规定设置的。取消原因:随着税收信息化建设推进,网络发票的推广使用,发票管理信息平台的不断完善,税务机关已有条件为纳税人提供多渠道的发票真伪鉴别。取消后的管理:纳税人无需填报《发票真伪鉴定申请表》,可直接到税务机关做发票真伪鉴定,或到税务机关发票管理信息平台查询核实相关信息。

  《纳税申报方式认定申请表》,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规定而设置的。取消原因:随着信息化的不断推进,税务系统信息工程的不断完善,纳税人税法遵从度不断提高,税务机关对这部分自行纳税申报业务的审批已失去其必要性和合理性,国家总局已明确取消“对纳税人申报方式的核准”。取消后的管理:税务机关要做好信息系统建设,确保申报数据接收顺畅,确保各种申报方式申报数据的准确衔接和集中统一。

  《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设置的,用以定期定额户申请核定或申请调整定额填报基础信息时使用。取消原因: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06]1199号)印发的《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等相关征收管理文书已包括该表全部数据项,且《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可实现纳税人基础数据、经营情况、定额比对、税务机关核定、上级审批一表填写。取消后的管理:取消该表之后,纳税人依据相关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填报相关业务。

  《A级纳税信用等级认定书》、《B级纳税信用等级认定书》、《C级纳税信用等级认定书》、《D级纳税信用等级认定书》是对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后作出的决定书。取消原因:功能均相同,4个认定书较繁复,且与新国税发[2008]170号文件要求不符。取消后的管理:按照新国税发[2008]170号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使用附件5-2《纳税信用等级证书》。

  (二)规范执法类

  《税务违法事实不成立通知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设置的。取消原因:该文书用于税务案件在调查终结,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给予行政处罚时,制作的通知书。其功能与《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复。取消后的管理:使用《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民事起诉状》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条设置。取消原因:该文书设计时只适用于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申请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时使用。而人民法院有具体的民事起诉状和相关要求。取消后的管理:使用人民法院相应的起诉状。

  《执行征收决定意见回复》,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设置的。取消原因:对审计(财政)机关依法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做出的决定、意见书的回复一般不使用该涉税文书。取消后的管理:以公文的形式向审计(财政)机关予以回复。

  (三)优化税收会计统计核算类

  《日记帐》、《分税种和主要品目税收计划完成情况表》、《各单位(地区)分收入级次税收完成情况表》、《各单位(地区)主要税种税收完成情况表》是手工进行税收会计统计核算填制的帐单。取消原因:税务信息系统已有相应功能,无存在必要。取消后的管理:在税务征管信息系统中对相关数据进行查询统计。

  (四)简化纳税申报类

  《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是依据国税发[2005]2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设置的。取消原因:交通运输业营业税已营改增,由国税部门征收增值税,已无存在必要。

  《娱乐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是依据国税发[2005]2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设置的。取消原因:在税务信息系统已依据娱乐业营业税纳税人所从事的业务种类,登记了娱乐业下的具体征收税目,纳税人无须再申报该表。取消后的管理:娱乐业营业税纳税人在申报时使用通用的《营业税纳税申报表》。

  《异地提供建筑业劳务税款缴纳情况申报表》,取消原因:对提供异地建筑业劳务的纳税人实行外销报验制度,开具发票及纳税情况综合征管软件中可以查询,该申报表实际管理中已不适用。取消后的管理:异地提供建筑业劳务的纳税人在劳务发生地申报时使用通用的《营业税纳税申报表》。

  (五)规范个人所得税信息采集和税收管理类

  《中国大陆公民(包括华侨)基础信息登记表》、《外籍人员基础信息登记表》、《香港、澳门和台湾同胞基础信息登记表》、《变更自然人登记申请表》等,是依据《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5]205号通知印发)第六条“扣缴义务人在进行初次扣缴申报时,应报送第五条所述个人的基础信息。个人及基础信息发生变化时,扣缴义务人应在次月扣缴申报时,将变更信息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而设置的。取消原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3]21号)统一制定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能够更好地规范各地自然人信息采集和登记工作,因此取消以上各表。取消后的管理:纳税人要按照税务总局公告[2013]21号的规定填报《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税务机关要加强宣传,并做好纳税辅导等服务工作。

  《开具个人完税(费)证明申请表》,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63号)“税务机关直接征收税款的、纳税人申请开具完税凭证的,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开具通用完税证或缴款书、完税证明”的规定而设置的。取消原因:纳税人依法纳税并取得相关缴税凭证是纳税人的基本权利,税务机关应当积极主动为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取消此表可以进一步简化开具手续,给纳税人带来便利。取消后的管理:纳税人可直接向税务机关要求开具完税凭证,具备条件地区的纳税人可通过税务网站,查询、打印纳税情况;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开税证明的时候,要做好对纳税人身份的确认,落实《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六)规范优化国际税收工作规程类

  《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申请书》,是依据《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国税发[2005]115号)规定设置的。取消原因:该申请书由《启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申请表》替代。取消后的管理:申请人填写《启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申请表》向税务机关提出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申请;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6号规定的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办理相关业务。

  《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是《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设置的。取消原因: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该申请表不再需要纳税人提供,由《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备案表》替代。取消后的管理:税务机关不再当场对纳税等事项进行审核,而改为事后审核调查是否完成纳税,只需下载并填写好《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备案表》,与合同一起提交税务机关,然后持税务机关盖章的《备案表》就能到银行办理付汇相关手续了。并且多次对外支付属于同一笔合同的,只需在首次申请税务备案时提供合同复印件,此后备案不用提供。

  三、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是提高认识,落实到位。自治区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做好取消简并涉税报表工作,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确保取消简并涉税文书报表工作落实到位。

  二是采取措施,加强后续管理。自治区各级地税机关要密切关注,积极应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对取消涉税文书报表出现的的问题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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