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地税发[2010]52号 2010-12-29 税屋提示——依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09月0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省内建筑企业跨市、县(区)从事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施工的,应在外出施工前,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二、省内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市、县(区)设立的项目部,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业务,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分别向项目部所在主管国、地税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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