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跨区变更税务登记(迁入) (一)业务描述 纳税人自跨区变更税务登记(迁出)办理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二十九条。 (三)纳税人需提交的资料 1.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有关执业证件原件; 2.在迁出地办结的《变更税务登记表》复印件。 (四)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的,即时办理。 (五)办理流程 纳税人申报办理→迁入地办税服务厅打印税务登记证。 五、遗失补发税务登记证件 (一)业务描述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三十九条。 (三)纳税人需提交的资料 1.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一式两份);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文件)副本; 3.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一份。 (四)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的,即时办理。 (五)办理流程 纳税人提出申请→办税服务厅受理、领取结果(打印税务登记证)。 (六)涉及的表证单书 《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 六、双定户停业 (一)业务描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登记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二)主要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三)纳税人需提交的资料 1.《停业登记备案表》; 2.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3.《发票领购簿》(领购地税发票的业户提供); 4.《发票缴销验销登记表》一式两份(领购地税发票的业户提供)。 (四)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的,即时办理。 (五)办理流程 纳税人申报办理→办税服务厅受理、领取结果。 (六)涉及的表证单书 1.《停业登记备案表》 2.《发票缴销验销登记表》 七、双定户复业 (一)业务描述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 (二)主要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二十六条。 (三)纳税人需提交的资料 1.业主(负责人)身份证件; 2.停业时报送的《停业登记备案表》。 (四)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的,即时办理。 (五)办理流程 纳税人申报办理→办税服务厅受理、领取结果。 (六)涉及的表证单书 1.《停业登记备案表》 2.《复业单证领取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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