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办理涉税事项业务规程[征管类][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8-04
摘要:业务描述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八、注销税务登记

  (一)业务描述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应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

  4.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地税办发[2007]36号)。

  (三)纳税人需提交的资料

  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2.《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

  3.上级主管部门批文或股东会决议及其它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发票领购簿》(领购地税发票的业户提供);

  5.《发票缴销验销登记表》一式两份(领购地税发票的业户提供);

  6.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许可证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提供);

  7.国税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增值税纳税人注销时提供);

  8.中介机构出具的清算报告或企业自行清算报告(双定户及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除外);

  9.《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由地税部门征管的纳税人提供);

  10.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布的吊销营业执照决定文件原件及复印件(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提供)。

  (四)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的,办理时限如下:

  1.一般业户注销,30个工作日;

  2.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注销,20个工作日;

  3.双定户注销,1个工作日;

  4.省级固定收入业户注销,35个工作日。

  (五)办理流程

  纳税人申报办理→办税服务厅受理→办税服务厅领取结果。

  (六)涉及的表证单书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

  2.《发票缴销验销登记表》

  3.《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九、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一)业务描述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在外出经营活动续期、结束时,到税务机关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续期、缴销事项。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及第三十六条;

  3.《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出外来经营税收管理的通知》(粤地税发[2009]151号文)第三条。

  (三)纳税人需提交的资料

  1.开具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申请表》(一式两份);

  (2)税务登记证副本或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复印件;

  (3)外出经营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外出经营项目的合同、协议等资料复印件。

  2.续期

  (1)外出经营项目在省内(除深圳)的,凭到期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机构所在地或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续期;

  (2)外出经营项目在省外及深圳的,凭到期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续期。

  3.缴销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在省外(或深圳市)外出经营纳税人提供)

  (四)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五)办理流程

  纳税人提出申请→办税服务厅受理→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领取结果。

  (六)涉及的表证单书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申请表》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十、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一)业务描述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三十四条。

  (三)纳税人需提交的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复印件;

  2.外出经营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外出经营项目的合同、协议等资料复印件;

  4.《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省外及深圳纳税人提供);

  5.《省外纳税人首次来粤基本信息登记表》(省外及深圳纳税人提供);

  6.《纳税人外来经营项目登记表》(省外及深圳纳税人和省内(除深圳)未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外出经营的纳税人提供);

  7.办理省内(除深圳)反向登记的纳税人,还需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申请表》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四)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的,即时办理。

  (五)办理流程

  纳税人提出申请→办税服务厅受理、领取结果。

  (六)涉及的表证单书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申请表》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省外纳税人首次来粤基本信息登记表》

  4.《纳税人外来经营项目登记表》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4-5-6下一页>>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