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税费金退库 (一)业务描述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申请退税。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 4.《广东省地方财政预算收入退库管理办法》。 (三)纳税人需提交的资料 1.《退(抵)税款申请表》一式四份; 2.缴款书或完税证或银行缴税回单; 3.申请报告; 4.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减免税批准通知书(减免税退库适用); 6.与纳税人名称相符的银行账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工商户可提供负责人的银行账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法律法规对特定业务税费金退库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条款修订]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财政部门审批和送国库办理时间)。【税屋提示——本条款修改为“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五)办理流程 纳税人提出申请→办税服务厅受理→相关部门办理→纳税人相关账户收到所退税款。 (六)涉及的表证单书 《退(抵)税款申请表》 五、税费金抵缴 (一)业务描述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抵缴。 (二)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 (三)纳税人需提交的资料 1.《退(抵)税款申请表》一式三份; 2.纳税申报表; 3.申请报告; 4.缴款书或完税证或银行缴税回单原件; 5.法律法规对特定业务税费金抵缴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五)办理流程 纳税人申报办理→办税服务厅受理→下期申报纳税系统自动抵缴相关税金。 (六)涉及的表证单书 《退(抵)税款申请表》 六、延期缴纳税款 (一)业务描述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特殊困难具体指: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粤地税发[2003]86号); 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权限下放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三)纳税人需提交的资料 1.申请报告; 2.《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3.纳税人开立的所有银行帐户的清单; 4.当期纳税申报表及资产负债表; 5.当期末银行对帐单、应付职工工资的总帐及明细帐、列支社会保险费的管理费用帐、社会保险费的支出预算报告; 6.当期现金流量表(对于年度税款的延期缴纳,还需报送上一年度的现金流量表); 7.灾情报告或事故证明。 (四)[条款修订]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税屋提示——本条款修改为“20日”。】 (五)办理流程 纳税人提出申请→办税服务厅受理→办税服务厅领取结果。 (六)涉及的表证单书 1.《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2.《批准延期缴纳税款通知书》 3.《不予批准延期缴纳税款通知书》 七、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申请 (一)业务描述 纳税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委托代征协议规定履行代扣、代收、代征义务的,履行代扣、代收、代征义务后可定期到税务机关领取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第二十条。 (三)纳税人需提交的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申请表》一式三份; 3.代扣代缴税款入库完税凭证(税收通用缴款书、税收电子转帐专用完税证或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等)或《电子缴税凭证》原件; 4.收取手续费的帐户印鉴卡复印件。 (四)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财政部门办理时间)。 (五)办理流程 纳税人提出申请→办税服务厅受理→纳税人相关账户收到相关手续费。 (六)涉及的表证单书 《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申请表》 第四部分 其他有关事项 一、关于纳税人资料的报送 (一)纳税人办理《规程》所列涉税事项,应按《规程》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相应的资料。同时,需要报送的有关证件和资料的复印件统一用A4纸复印;单位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纳税人为个人的则由本人签名确认,并统一标注“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 (二)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应真实、准确、齐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受理涉税事项仅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以及符合法定形式进行查验。纳税人提交的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齐补正资料。 二、关于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按《规程》要求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资料,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予受理并按《规程》中规定的时限办结,并告知纳税人。《规程》中的办理时限除即时办结外,均指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包括因不可抗力、纳税人自身原因、需地方税务机关以外的部门办理等特殊情况。 (二)各地地方税务机关原向纳税人作出的承诺时限比《规程》规定长的,按《规程》规定执行;各地地方税务机关原向纳税人作出的承诺时限比《规程》规定短的,按各地原有的承诺时限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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