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地税系统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2015-1-26 税屋提示——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内蒙古自治区地税系统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12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本次公开的行政审批事项,是自治区地税系统实施的审批事项。 二、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本公告的规定,不得在公开的审批事项目录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不得对已经取消和下放的审批项目以其他名目搞变相审批,坚决杜绝随意新设、边减边增、明放暗收等现象。对违反规定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同时,对国务院、自治区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此前决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落实到位,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三、自治区地税局收集社会各界对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意见的具体方式是:自治区地税局法制处,联系电话:0471—4343042。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地税系统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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