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既有制造业收入,又有其他业务收入的企业,请问能享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文件的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第一条的规定,本公告所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以下称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以下称制造业小微企业)。 销售额是指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建议结合实际情况,参考上述规定,若符合上述规定则可享受对应政策。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答复时间:2021年11月03日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问:公司从事多业经营,在判断是否符合制造业企业的条件时,收入总额的口径如何掌握? 答: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具体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答复时间:2021年06月18日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问:此次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力度,受益群体是制造业企业,制造业的范围如何界定?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的规定,制造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574-2017)确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574-2017)对制造业的行业范围进行了划分,企业可以根据从事的具体业务进行查询。按照在这项优惠政策实施期间,国家有关部门如果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 答复时间:2021年06月17日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问:制造企业要达到什么条件才能享受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答: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规定:“一、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本条所称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57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2021年10月25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 税舟采集: 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相关规定: 一、行业 从事相同性质的经济活动的所有单位的集合。 二、主要活动 当一个单位对外从事两种以上的经济活动时,占其单位增加值份额最大的一种活动称为主要活动。如果无法用增加值确定单位的主要活动,可依据销售收入、营业收入或从业人员确定主要活动。 注:与主要活动相对应的是次要活动和辅助活动。 三、分类的原则和规定 3.1划分行业的原则 本标准采用经济活动的同质性原则划分国民经济行业。即每一个行业类别按照同一种经济活动的性质划分,而不是依据编制、会计制度或部门管理等划分。 3.2行业分类的基本单位 参照联合国《所有经济活动的国际标准产业分类》(ISIC Rev.4),本标准主要以产业活动单位和法人单位作为划分行业的单位。采用产业活动单位划分行业,适合生产统计和其他不以资产负债、财务状况为对象的统计调查;采用法人单位划分行业,适合以资产负债、财务状况为对象的统计调查。在以法人单位划分行业时,应将由多法人组成的企业集团、集团公司等联合性企业中的每个法人单位区分开,按单个法人单位划分行业。 3.3确定单位行业归属的原则 本标准按照单位的主要经济活动确定其行业性质。当单位从事一种经济活动时,则按照该经济活动确定单位的行业;当单位从事两种以上的经济活动时,则按照主要活动确定单位的行业。 税舟后语: 综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则,一个单位发生制造业与其他经济活动兼营时,需要判断该单位是否属于制造业。 从现有税务实务来看,依据增加值份额要素来判断是难以实现的,那么一般就是依据销售收入、营业收入或从业人员确定主要活动。 如果是以销售收入要素来确认,一般从行业统计和所得税口径来看,销售额是以收入全额计量。 但30号公告明确,对于属于制造业的企业,在规定的销售额以下的才可能再对照其他条件进行享受。对销售额特别明确,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多业经营如何确认是否为制造业等六大行业 现行增值税留抵退税对“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等六大行业符合条件的企业,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并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并作为一项长期性政策。 对于适用制造业等六大行业留抵退税政策纳税人的确定,延续了此前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政策“从主”适用原则,即按照纳税人的主营业务来判断纳税人是否满足行业相关条件,而非以纳税人登记的行业确定。也就是说,只要纳税人从事制造业等六大行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合计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即符合制造业等六大行业的主体条件。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需要大家注意的是,在计算销售额占比时,计算公式的分子为该企业列举的行业项下增值税销售额的合计数。对于纳税人收入占比超过50%,但纳税人登记的行业信息不属于这六大行业的,特别是六大行业中某类收入为该纳税人各类收入的最高值时,建议纳税人及时按规定办理行业登记信息变更。公司从事多业经营,在判断是否符合制造业企业的条件时,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具体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举例:A公司为制造业,同时从事房地产开发以及交通运输,在退税申请前连续12个月中,制造业收入1个亿,房地产收入3个亿,交通运输收入0.3亿,房屋出租收入0.1亿。制造业收入和交通运输收入属于列举的六大行业范围,(1十0.3)/(1十3十0.3十0.1)x100%=29%,该公司制造业等六大行业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未超过50%,因此该公司只能享受增量留底退税,并且连续六个月均为增量,并且第六个月留底大于50万,以及满足留底退税的其它四个条件,方可申请增量留底退税。 来源: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作者:张国永 2022.0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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