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工商登管[2014]121号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配套规章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9-24
摘要:《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三)、(四)项信息,《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四)、(五)项信息为报送年度报告时的信息;其他信息为所报告年份12月31日的信息。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配套规章的通知

鄂工商登管[2014]121号        2014-9-24

各市、州、县工商局: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工商总局颁布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等5部配套规章,将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为确保《条例》和相关配套规章顺利贯彻实施,深化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加快构建“宽进严管”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面实行企业信息公示制度

  (一)做好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工作。根据工商总局的统一安排,2013年度企业年报公示时间为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2014年度企业年报工作按照《条例》规定的时间办理。企业应当报送2013年度报告并公示后,再报送2014年度报告并公示。《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第(一)、(二)、(六)项信息,为企业报送年度报告时的信息,其他信息为企业所报告年份12月31日的信息。对于7月1日至9月30日企业年报试行阶段已报送年报并公示的企业,年报内容与《条例》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可补充填报,但不作为修改记录予以记载。截至2014年2月28日,企业未按照原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工商部门未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决定的,应当依法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各级工商部门应当做好相关宣传和组织实施工作,引导企业按照规定的时间开展年度报告公示工作。

  (二)做好企业即时信息公示工作。全省各级工商部门要督促企业依法履行公示义务,准确把握适用范围,除公司制企业法人应当公示《条例》第十条所列全部六项信息外,其他企业只需公示其中的(三)、(四)、(五)、(六)项信息。对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的公示,2014年2月28日前设立的公司,工商部门已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出资信息,此后出资信息发生变动的,由公司负责向社会公示。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在2014年3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发生变动的,应当于2014年12月31日之前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2014年10月1日以后发生变动的,应当按照《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向社会公示。各级工商部门要告知、督促辖区企业,对2014年10月1日后产生的行政许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受到行政处罚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均应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三)做好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工作。个体工商户2013年度报告时间为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2014年度报告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个体工商户选择公示年度报告的,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个体工商户选择不公示年度报告的,向工商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报告,工商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该个体工商户已报送年度报告,并于30日内将年度报告信息录入综合业务平台。截至2014年2月28日,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原有规定办理验照手续、工商部门未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决定的,应当依法报送年度报告。

  农民专业合作社自2015年1月1日起,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的规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2014年度报告。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三)、(四)项信息,《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四)、(五)项信息为报送年度报告时的信息;其他信息为所报告年份12月31日的信息。

  二、规范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和异常名录管理工作

  根据《条例》规定,公示信息抽查名单由省工商局在保证公平规范的前提下兼顾均衡性,通过摇号方式产生。不定向抽查在每年年报结束后组织一次,定向抽查根据市场监管需要实时组织开展。各级工商部门要按照省工商局确定的抽查名单组织抽查检查的具体实施,规范抽查执法行为,统一执法标准,优化抽查工作流程,保证抽查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和抽查结果及时公示。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规范抽查中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工作的行为。

  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抽查,省工商局将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的规定组织实施。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工商部门负责经营异常名录管理。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制度,个体工商户实行经营异常状态标记制度。各级工商部门要按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和省工商局即将制发的操作规则,认真做好经营异常名录的列入、移出和经营异常状态标记工作,严格执行相关工作流程和时限要求,规范经营异常名录的日常管理,确保市场主体异常名录信息的及时全面公示。

  三、做好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工作

  根据《条例》和《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工商部门所有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必须向社会公示。各级工商部门要以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为契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提高执法办案水平。行政处罚案件必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准确、自由裁量标准同一辖区基本一致、送达程序合法等,确保每件行政处罚案件都办成铁案,接受社会监督。从2014年10月1日起,全省工商系统查办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应通过工商行政管理综合业务平台的“行政处罚案件管理系统”办理,并按照省工商局制定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操作规定,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各级工商机关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专栏公示。要认真落实行政处罚信息保密审查机制,除此之外公示的处罚决定书内容应当与送达行政处罚当事人的一致。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同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应由工商部门行政处罚的,工商部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四、切实加强公示信息数据管理

  省工商局将加大全省工商系统数据大集中和业务系统改造步伐,新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于10月1日全面上线,相关业务系统将陆续更新改版。各业务机构工作人员要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提升业务素质,严守工作规范,确保各项录入信息的准确完整。各级工商部门要加强公示信息数据质量建设,积极做好企业公示信息质量的检查工作,及时通报督促整改。对检查发现和社会公众反映的公示信息数据质量问题,按照“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在5个工作日内应予以更正。各级工商部门要主动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清理多年积累的冗余数据,结合实际进行分类处理,防止因工商部门自身数据问题造成的行政风险。

  五、加强《条例》实施的宣传培训工作

  各级工商部门要建立有效的培训工作机制,逐级制定全员培训方案,抓紧组织分步实施。省工商局将组织相关具体操作人员集中培训,各地要加大培训力度,使工商干部深刻领会《条例》精神,从事登记监管和系统维护的干部应掌握企业信息公示流程及要求,指导帮助企业解决公示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各地要抓紧对辖区企业实施滚动轮训,采取集中培训、现场演示、上门宣讲、咨询解答、印发须知等方式,重点讲解信息公示的要求、内容时间及操作流程等,使企业应知尽知,能够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公示信息。各级工商部门要建立完善工商联络员制度,通过网上注册环节及时采集联络员信息;在行政服务中心和办事大厅设立信息公示自助平台,指定专人负责操作指导。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类媒体,因地制宜地做好《条例》宣传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六、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工商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制定配套措施,指定专门机构,确保人员配备,明确责任分工,建立追责机制,落实经费保障,监察机构要加强对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的监督。省工商局将对各地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抽查、数据质量建设等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建立定期通报及考核机制,确保贯彻《条例》的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各市、州、县工商局贯彻实施《条例》的情况以及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汇总报送省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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