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免税项目:金融企业发放贷款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 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上述所称金融企业,是指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3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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