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科合[2004]16号 上海市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6-01
摘要:凡符合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科协、工会、妇联、共青团组织可以向相关管理部门申请认定,经审核批准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上海市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沪科合[2004]第16号      2004-06-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保障国家科普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根据《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55号] (以下简称《通知》)和《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国科发政字[2003]41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综合类科技报纸、科普基地、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科普活动、科普捐赠等认定和政策管理工作。

  凡符合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科协、工会、妇联、共青团组织可以向相关管理部门申请认定,经审核批准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条 (管理部门与职责)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协调管理和统计,以及科普基地、科普活动的认定;上海市新闻出版局负责综合类科技报纸的认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海关按各自职责予以核准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章 科技类报纸和音像制品的认定和管理

  第四条 (认定范围)

  综合类科技报纸和科技音像制品是指以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为宗旨,经批准正式出版的报纸和音像制品。

  第五条 (认定标准)

  综合科技类报纸在报纸批准登记时按分类标准进行认定。

  科技音像制品按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分类代码(ISRC)中的A-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B-哲学,D-政治、法律,E-军事,F-经济,K-历史、地理,N-自然科学总论,O-数理科学和化学,P-天文学、地球科学,Q-生物科学,R-医药、卫生,S-农业科学,T-工业技术,U-交通运输,V-航空、航天,X-环境科学、劳动保护科学等类别进行认定。

  第六条 (惩戒措施)

  违规出版物和多次出现违规的出版社、报社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章 科普基地的认定和管理

  第七条 (认定范围)

  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及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场馆(场所)可以申请认定,其中:

  (一)科技类场馆包括市(区)少科站、青少年科技教育中心等科学技术类的科普教育场馆(场所);

  (二)自然科学类博物馆包括展出生物活体或标本、以研究物种资源为主要功能的自然科学类科普场馆(场所);

  (三)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包括高校和科研机构内设的植物园、标本馆、陈列馆等科普场所。

  第八条 (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的科普基地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面向公众从事《科普法》所规定的科普活动,有稳定的科普经费收入;

  (二)有适合常年向公众开放的一定的科普展教设施、器材和固定场所;

  (三)累计每年开放时间不少于200天;且每年免费开放累计不少于20天(含法定节假日);

  (四)以免费或实行优惠的方式组织青少年、老年人、残疾人或低收入家庭人员参观,其人数不低于全年参观人数总额的40%;

  (五)有常设的内部科普工作机构,并配备3名以上专职科普工作人员;

  (六)有明确的科普工作规划或年度科普工作计划;

  (七)有关科普项目的资金单独核算。

  第九条 (认定程序)

  科普基地按下列程序认定:

  (一)符合以上认定条件的科普基地可以提出认定申请,填写认定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于当年第一季度内向所在区(县)科委申请认定;

  (二)区(县)科委收到申请后先行预审,应在十个工作日之内将通过预审的相关材料和预审意见报送市科委审批;

  (三)市科委在收到区(县)科委的预审报告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或不予认定的决定,并通知相关区(县)科委和被认定的科普基地单位;

  (四)市科委认定科普基地单位后于一个月内向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和国家科技部备案。

  第十条 (年度管理)

  科普基地应于每年年底向所在区(县)科委提交年度报告,内容包括报告当年科普基地工作情况(说明参观对象、人数、开放天数等),并填妥相关统计表格;报告翌年科普工作计划;报告有关科普活动投入及经费使用情况等。

  区(县)科委初审后,将审理意见报告市科委。市科委根据区(县)科委初审意见,作出次年是否继续认定的决定。

  第四章 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的认定和管理

  第十一条 (认定条件)

  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申请认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由经认定的科普基地自行进口或委托进口的;

  (二)属于《通知》附件3所列税号范围;

  (三)必须是为其自用,不得进行商业销售或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申请和审批)

  符合条件的科普基地可以向所在区(县)科委提出申请,并附带进口影视作品的合同、协议(含中文译本)和相关资料。

  区(县)科委收到申请后先行预审,应在十个工作日之内将通过预审的相关材料和预审意见报送市科委审批;

  市科委在收到区(县)科委的预审报告后,应会同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或不予认定的决定,并通知相关区(县)科委和科普基地单位;

  市科委认定进口科普影视作品后于一个月内向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科技部和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第五章 科普活动的认定和管理

  第十三条 (认定范围)

  市和区(县)的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科协、工会、妇联、共青团、中福会组织开展科普活动可以申请认定。

  第十四条 (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科普活动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由地方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科协、工会、妇联、共青团、中福会主办的;

  (二)必须是符合《科普法》规定,以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为宗旨的;

  (三)必须有具体的科普活动方案,票价设定必须面向普通市民;

  (四)设置有专门的科普活动组织工作机构,有完备的组织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

  第十五条 (申请)

  符合条件的主办者按下列规定申请认定:

  (一)主办者应在科普活动举办前一个月提出申请,申请书中应包括请示核定的门票价格;

  (二)区(县)级科普活动向所在地区(县)科委提出申请。区(县)科委认定后于一个月内报市科委备案;市级科普活动向市科委提出申请。市科委认定后于一个月内向上海市财政局、税务局和国家科技部备案;

  (三)跨市或区举办的科普活动向获得门票核定所在地的政府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不得重复申请认定。

  第十六条 (审核)

  科普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主办单位应向市科委提交活动总结报告,经市科委审核同意后,向上海市财政局、税务局和国家科技部备案。

  第六章 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及实施

  第十七条 (科普税收优惠政策适用期限)

  凡在2003年6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内开展的各类科普事项,经认定后,可以享受科普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科技类报纸、音像制品优惠政策)

  综合类科技报纸和科技音像制品在出版环节的发行收入,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办法。

  第十九条 (科普基地优惠政策)

  科普基地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科普基地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免征关税,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免征对境外单位转让上述播映权等无形资产应代扣(缴)的营业税;以其他形式进口的自用影视作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二十条 (科普活动优惠政策)

  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第二十一条 (对科普基地捐赠优惠政策)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照《捐赠法》的规定,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对科普基地的捐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0%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二十二条 (减免办理)

  被市科委认定科普基地的单位,须携带认定批文及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文件,到主管税务部门办理免税等手续。

  第二十三条 (海关办理免税手续)

  对经认定的进口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时,科普基地须持进口科普影视作品批准文件、其它证明文件以及海关要求的其它材料,在科普影视作品进口前向上海海关提出申请。上海海关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应用解释)

  本实施细则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科委会同有关部门解释。

  第二十五条 (生效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