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委发[1998]9号 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和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7-14
摘要: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到,近几年来我省部分企业出现职工下岗的现象,是计划经济条件下实行的就业体制和就业政策在经济转轨过程中的必然反映,也是企业经营机制深层次矛盾多年积累的结果。

  三、 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切实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和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13、 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扩大覆盖面,提高征缴率,保证养老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凡是没有完成征收任务、造成收不抵支、影响到养老金正常发放的城市,缺口资金由当地财政解决。

  14、 根据国务院关于养老保险要加快省级统筹,不再实行行业统筹的要求,凡实行行业统筹的部门,要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做好纳入省级统筹的相关工作。

  15、 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力度,企业职工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由各级社保机构分项记账,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省地税局会同省财政厅、劳动厅另行制定。

  16、 各地要及时足额发放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对过去拖欠养老金的要及时补发,不得发生新的拖欠。要严格执行国家退休政策,严禁违反规定办理提前退休。

  17、 为进一步增强养老、失业保险基金的调控能力,全省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的人员实行下管一级的系统管理体制。养老、失业等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挤占、挪用。

  18、 多渠道筹集养老保险基金以补充基金不足。从1998年开始,从省财政每年新增收入部分中划出一定比例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在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国有工业企业破产清算时,应按企业离退人数以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预留,并入养老保险基金。

  逐步建立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充机制。从国有工业企业国有资产净值及运营收益中划出15%,用于国有企业职工建立基本养老、医疗保障基金的补充,以提高抗风险能力,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19、 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在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和促进失业人员、下岗职工再就业方面的重要作用。从1998年开始,将失业保险基金的缴费比例由1.5%提高到3%,其中由企业缴纳2%,个人缴纳1%。提高征收比例部分主要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促进再就业。

  20、 加快医疗保险改革步伐。在总结厦门、莆田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全省各地市1998年年底以前都要确定医改方案,分批实施医疗保险改革,力争到2000年全省基本建立医疗保险机制。

  21、 进一步推进企业职工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企业离退休人员在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主要依托社会管理为主,分层次进行。福州、厦门、三明、南平等国务院确定的优化资本结构的试点城市和破产、兼并企业离退休人员较多的县(市),1998--1999年两年内普遍实行社会化管理。

  22、 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按属地管理的原则,把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下岗职工及其家庭,纳入保障范围,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成为覆盖所有城市困难群众的最后一道社会保障“安全网”。要建立和落实财政专项资金,各类人员尤其是下岗职工家庭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必须全部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

  四、 加快经济发展,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进再就业。

  23、 加快我省经济发展速度,加大调整经济结构力度,为下岗职工再就业创造良好的经济环境和物质基础。要把发展中小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作为促进再就业的重要途径。要扶持鼓励非公有经济的发展,充分发挥非公有经济在吸纳劳动力中的作用。制定优惠政策,加快第三产业发展,调整区域经济结构,扩大就业容量。

  按照“精干主体、分离辅助、走向市场”的原则,加快分离企业自办的学校、医院、幼儿园、托儿所、居委会、退管会、物业管理等辅助机构,移交当地政府管理,为减轻企业负担、分流安置下岗职工创造条件。

  24、 鼓励各类新办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三资”以及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接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凡当年安置本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达到企业职工总数60%以上的,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下岗职工达30%以上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两年。安置人员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按安置下岗职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每增加一个百分点,给予减征企业所得税1.66%两年。

  国有企业为安置本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新办的经济实体,当年安置本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超过企业从业人员60%以上的,地方征收的营业税车船使用税实行先征后退两年。

  老企业安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达到60%以上的,企业所得税以上年为基数,超过部分免征三年,安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达到30%以上,但不足60%的,企业所得税以上年为基数,超过部分减半征收三年。

  鼓励沿海地区企业到本省山区办厂或兼并国有企业,其安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比例达到40%以上的,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安置比例不足40%的,每增加一个百分点,相应给予免征所得税2.5%两年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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