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委发[1998]9号 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和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7-14
摘要: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到,近几年来我省部分企业出现职工下岗的现象,是计划经济条件下实行的就业体制和就业政策在经济转轨过程中的必然反映,也是企业经营机制深层次矛盾多年积累的结果。

  25、 由各级再就业服务中心、街道、居委会组织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从事环保绿化、电器维修、家政服务、社会治安、物业管理等家庭和社区居民服务业所取提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及各种行政性收费三年;从事商业、饮食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以及免收各种行政性收费三年。

  26、 鼓励下岗职工自谋职业。下岗职工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给予免征个人所得税三年。下岗职工承包荒山、荒地、荒滩,从事农、渔、林业生产的,经财政、税务部门批准,自获利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所得税、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各国有商业银行应设立小型企业信贷部,为其发展提供必要的贷款支持。

  下岗职工无论以何种方式实现再就业或不再就业,其视同缴费年限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及其以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和再就业后,在原企业的住房,已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应根据有关规定明确个人和原企业的产权关系;未购买的,可以继续租用,租金标准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对生活特别困难的下岗职工子女就学,应减免学杂费。

  27、 鼓励培训下岗职工,对社会各类培训中心利用现有条件,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举办再就业培训,其培训费收入暂行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上述第24至第27条所及税费优惠政策,应由企业或个人提出申请,分别由财政或税务机关批准后实施。

  28、 要采取法律的、经济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劳动力供求进行宏观调控。

  有条件的地区,应安排专项基金,组织下岗职工参加市政和道路建设、环境保护、植树、种草等公共工程,为下岗职工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城镇各类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新招收职工,必须优先招收符合条件的下岗职工。饮食、服务及其它行业新招收职工,应招收一定比例的下岗职工,具体比例由各地自行确定。凡不按规定比例接纳下岗职工的,不能享受各项减免的优惠政策。

  有计划有组织地疏导农村劳动力有序流动。实行农村、外来劳动力流动就业凭证管理制度和用工单位使用农村、外来劳动力报批制度,以减少城镇就业压力。

  实行空岗制度。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招工和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工勤人员)的用工情况应按月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全面实行劳动预备制度,对城镇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实施1--3年的职业技术培训,以提高劳动者技能素质,延缓就业时间。

  五、 切实加强领导,搞好宣传教育

  29、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实行党政一把手负责制,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建立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对下岗职工的困难,逐个帮助,逐户解决。动员全社会力量,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要加强各级劳动部门就业服务机构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做好就业工作。省委、省政府决定,成立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省政府国有企业改革工作联席会议负责指导和组织协调,联席会议要定期分析和研究解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日常工作由劳动厅、经贸委负责组织实施。各地和有关部门也要采取相应的组织形式,以确保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

  30、 要大力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宣传部门要把实施再就业工程和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作为近期宣传工作重点,大力宣传再就业先进典型,用正确的舆论导向,引导下岗职工克服暂时困难,转变择业观念,自强自立,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就业。动员全社会来关心、支持下岗职工再就业,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大力宣传省人大颁布的《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和《福建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福建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宣传积极参加社会保险的先进典型,提高全社会的参保意识,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切实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另行制定指导性意见。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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