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行业“营改增”总体解决方案

来源:天职税务 作者:天职税务 人气: 时间:2015-10-21
摘要:一、前 言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以下简称营改增),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拉开序幕,历经2013及2014年度两次地区扩围与行业扩围后,截至目前,仅剩下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及部分生活性服务业尚未纳入改革范围。根据总理部署营改增五步走的要求,2015

(二)投资项目管理方面,包括BT、BOT、PPP等项目形式。以BT项目(建设-移交)为例,在“营改增”后将面临诸多问题,如:
1、BT项目公司的业务主体身份及其与业主之间的交易关系并不明确。合同主体体现为投资方,投资方组建BT项目公司代表投资方负责BT项目的投融资和建设管理,导致项目公司与业主之间无合同关系。

2、 BT项目公司不具有工程总承包资质,因此,投资方或BT项目公司会通过二次招标确定工程项目的总承包方,有的BT项目公司与总承包方之间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导致 “营改增”后可能被认定为业务流向与资金流向、发票流向不一致,从而产生进项税的抵扣风险。

3、二级参建单位和三级参建单位之间在承揽工程时内部通过任务分劈书来明确施工责任,并无签订施工分包合同,“营改增”后可能被认定为交易关系不明确而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有的BT项目的拨款由BT项目公司直接拨付至各参建单位的项目部,并不通过总承包方所设指挥部的银行账户,指挥部仅从会计账面上以往来款的方式核算拨款情况。这在建筑业“营改增”后可能被认定为资金流向与业务流向不一致,从而产生进项税抵扣风险。

(三)成本费用管理方面,如成本费用下的材料采购管理,“营改增”后,在进行采购定价时,材料价格及运输费用所对应的增值税额将不再包含在采购成本中。因此,需要格外关注供应商的纳税人身份及所能提供的发票类型,保证进项税额的充分抵扣。如成本费用下的设备管理,建筑企业大多存在不同级次单位之间设备互相租赁的情形,“营改增”后设备租赁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出租方需按规定计算销项税,但实际上企业在内部租赁时出租方不向承租方开具发票,此时将造成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导致该部分增值税无法在承租方实现抵扣,增加集团整体税负。

应对建议:
1、梳理现有投资管理模式、业务管理模式,调整现有投资合同中涉税相关条款,约定税负归属,理顺不同项目中各业务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资金关系和发票关系,完善各业务主体之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

2、建设或完善供应商管理系统与分包商管理系统;

3、减少跨法人或分支机构间的设备及内部调拨;

4、转变采购模式;

5、约定甲供材价款、结算及开票事宜;

6、梳理可抵扣项目及适用税率、制作可抵扣明细手册……。

4.制度流程方面
“营改增”后,现有公司管理制度,如财务管理相关办法、成本管理管理办法、采购管理办法、合同管理办法等已不适用现行税制体系下的管理要求。如:营改增后,如何科学的选择供应商、如何与客户签订合同、各类成本费用该取得什么样税率的发票、各类采购是采用“统谈、统签、统付”“统谈、统签、分付”“统谈、分签、分付”或其他模式、发票的报销流程如何修订……这些管理流程与制度都将因营改增而带来实质性的变化。

应对建议:
1、修改原有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相关制度、经营开发相关制度、成本管理相关制度、采购相关制度、工程施工相关制度、合同管理相关制度、各类合同范本等。

2、设计补充新的增值税管理制度,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办法、增值税汇总纳税管理办法、增值税会计核算办法、增值税优惠政策核查办法、增值税管理机构设置与岗位职责、增值税管理的信息化要求等。

5.  税务管理方面
“营改增”后,税务管理成本将大幅提高,最直接的成本增加就是需要购置税控装置以满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征管要求;此外,增值税的按期申报、专用发票的领购、开具、认证等工作繁琐复杂,需配备专人管理。且由于增值税计征复杂、管理难度大,还需增设一定数量的税务管理岗位。“营改增”后,会计科目则明显增加,核算方式也变得更为复杂,对会计核算及账务处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需要企业亟待完善增值税发票管理体系、核算体系及考核机制的建设。

应对建议:
1、根据实际管理需要成立专门的税务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税务人员;

2、组织全员开展营改增相关专题培训;

3、建立或修改增值税相关的财税体系,包括全面预算体系与考核体系;

4、建立或修改税务管理相关IT系统,包括发票管理、报销管理、申报纳税管理、会计核算等。

6.  资金使用方面
“营改增”以后,建筑企业必须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时缴纳增值税,根据财税【2013】106号中纳税义务时间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其中,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但是建设单位验工计价工程款的支付往往滞后,很多项目时间还比较长。同时,验工计价单中还要直接扣除5%-10%的预留质量保证金等,预留质量保证金要到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才能支付,这样必将导致企业经营性现金净流出增加,加大企业现金流压力。

另外,由于企业资金紧张,不能及时支付分包商和供应商合同价款,就不能及时取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专用发票,造成当期应纳税额增加,更加剧了企业的资金压力。企业为了资金链不断裂,必须增加银行贷款额度,会使财务状况更加恶化。

应对建议:建筑企业在收到销售款项或取得业主同意的条件下申请完工签证,计算所需缴纳税款,这种方式有利于建筑企业提升自身现金流运转能力。营业税改增值税实施后,建筑企业必须设立相对独立的税收核算及管理部门,增加税务核算人员,并对企业相关人员进行系统且详实的梳理、认识,积极组织全员培训学习,加强思想意识,完善准备工作。全员配合实现进项税的最大程度抵扣,避免进销项不匹配条件下税款的资金占用,从而优化企业现金流管理。

7.  过渡期如何应对?
在政策出台后至正式实施日前,可视同为营改增“过渡期”,过渡期内,建筑施工企业可能存在如下问题:
1、计划采购的大型机械设备,是否如期采购?

2、现有库存的存货该如何处理?

3、“营改增”之前签订合同但尚未完工的项目或虽已完工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或尚未结清款项的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存量项目”)该如何处理?

4、过渡期,要准备哪些工作?

5、过渡期工作繁重,该如何按部就班,该如何不重不漏的开展各项工作?

应对建议:
1、尽量推迟采购时间,同时避免在不考虑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情况下,单纯要求销售方推迟开票时间,以免带来进项税抵扣风险。

2、对于部分项目急用的大型机械,可考虑以租代购的方式。

3、梳理现有材料物资的使用情况,在保证工程施工进度和正常经营的前提下,降低库存,尤其是减少工程上涉及的大量的钢材、清水砖等。

4、对存量项目进行梳理,准确划分应缴纳的营业税和增值税,对部分以后将缴纳增值税的项目,建议提前与业主协商谈判,争取最大程度转嫁增值税税负。

5、引入专业机构,对领导及相关部门人员进行全方面的培训与政策宣贯,同时提供制度修订/专项咨询/税收筹划等专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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