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行业“营改增”总体解决方案

来源:天职税务 作者:天职税务 人气: 时间:2015-10-21
摘要:一、前 言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以下简称营改增),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拉开序幕,历经2013及2014年度两次地区扩围与行业扩围后,截至目前,仅剩下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及部分生活性服务业尚未纳入改革范围。根据总理部署营改增五步走的要求,2015

一、前 言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以下简称“营改增”),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拉开序幕,历经2013及2014年度两次地区扩围与行业扩围后,截至目前,仅剩下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及部分生活性服务业尚未纳入改革范围。根据总理部署“营改增”五步走的要求,2015年将实现营改增全覆盖,并在不久的将来实行增值税立法。因此2015年建筑施工业“营改增”,已势在必行!

对建筑企业而言,“营改增”不仅仅是由一个税种转换为另一个税种,同时有可能带来企业税负与净利润的增减变化、商业模式的调整、组织架构的重设、供应商的重新选择、税务风险管控体系的优化、IT支持系统的调整等一系列影响。

为帮助建筑行业全面洞悉“营改增”对企业的影响,有效掌握与运用 “营改增”的正确应对方法,天职国际组织税务团队对建筑行业“营改增” 进行了专题研究,并提出了前瞻性的 总体解决方案。希望此解决方案能帮助建筑行业顺利实现“营改增”的平稳过渡,并有效控制企业税务风险,降低税负,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二、“营改增”对建筑行业的影响与应对建议
“营改增”是一项系统而复杂的变革,涉及面广,影响力大。对国家经济环境而言,“营改增”在产业结构调整与税收减负等方面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对建筑业而言,“营改增”既是挑战也是机遇。

建筑业作为一项传统行业,在我国经济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同时具备传统行业的特性及建筑业特有的管理难点,如受计划经济的长期影响,管理层级复杂、粗放式及外延式的发展模式、资质共享与挂靠、人力资源不稳定、混业经营等。

这些行业特性与管理难点,在营改增后,将带来业务、资金、发票流转方向“三流不一致”的税务风险,也有可能带来进项税额欠缺或不能顺利抵扣的问题,这些风险及问题将导致企业税务风险上升、企业利润下降,并倒逼建筑行业向管理精细化、规范化转变。经天职税务团队研究与梳理,营改增对建筑行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10个方面,图示如下:

 

针对上述10大影响,天职税务团队基于对“营改增”政策的理解、对建筑行业财务与业务特性的深入了解,在遵循天职国际“六位一体”咨询方法论的基础上,提出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总体解决方案,以下节选7个主要影响,分享其应对方案如下:

1.组织架构方面
现行建筑企业通常会在项目承揽地设立法人或非法人机构,作为派出机构对工程项目进行管理,因此大型建筑集团大多拥有众多子、分公司。由于现行组织架构复杂,管理链条长,可能导致进项税抵扣链条不完整,造成进销项不匹配。如总分组织架构下,承接项目主体多为上级单位,分公司负责工程组建。该情况下合同主体在上级单位,即销项在上级,进项多发生在分公司。非汇总纳税条件下,分公司将被认定为增值税的独立纳税主体,从而导致子分公司大量进项税额留抵,母总公司销大于进从而缴税的结果。反之,如果母总公司集中采购大型机械或信息管理系统等取得大量进项,而子分公司做为开票与纳税主体,则同样会出现进销项不匹配的现象。

(问题:承担项目主体为上级公司-发生销项、工程施工主体为分公司—发生进项)

应对方案:建筑企业应结合自身特点,在满足市场份额的前提下,压缩管理层级,通过撤销规模较小或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单位、取消不必要的中间管理层级,并考虑将工程施工类三级单位变为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分公司或事业部,促进组织机构扁平化。

2.业务模式方面
资质共享、挂靠经营、甲供材等业务模式在当下已成为建筑企业的行业共性,其中,资质共享主要分为三种情形:

一为自管模式:即建筑企业以自己名义中标,并设有指挥部管理项目,下属子公司成立项目部参建的模式。

二为代管模式:即子公司以母公司名义中标,中标单位不设立指挥部,直接授权子公司成立项目部代表其管理项目的模式。

三为平级共享模式:即平级单位之间的资质共享,如二级单位之间、三级单位之间,中标单位不设立指挥部,直接由实际施工单位以中标单位的名义成立项目部管理项目的模式。

无论何种模式,在“营改增”后都会带来进销不匹配的问题,表现在如下方面:

(一)合同签订主体与实际施工主体不一致,销项在合同签约方,即中标单位,进项在施工方,导致进项和销项不匹配。

(二)中标单位与实际施工单位之间无合同关系,导致抵扣链条不完整。

(三)内部总分包之间不开具发票,如中标单位按照总包方核算工程项目的总包收入和分包成本,但由于不能取得进项税发票,将仍无法抵扣分包成本的进项税。

应对建议:
一是建筑集团应对旗下子、分公司的资质进行梳理和评估,优胜劣汰,各级单位尽量使用自己的资质来投标,限制资质共享或改变现有资质管理模式。

二是调整当前业务模式,可采取总分包模式、集中管理模式、联合体模式或“子变分”模式,建立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实现进项税完整抵扣。

3.经营管理方面
广义上包含业务管理、投资项目管理、成本费用管理等。

(一)业务管理方面,如EPC(设计、采购、施工)项目的管理。EPC项目属于兼有不同税率业务的混业经营,其中,设计业务适用6%税率;设备采购业务适用17%税率;建筑施工业务适用11%税率。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因此,对于总承包方与业主签订单一EPC合同,未分别列示设计、设备、施工价款的,存在从高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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