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实施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7号 2015-12-09
修订后,《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条文为:“除出口退税以外,单户企业连续三个月应退税款累计超过1亿元的,或单笔应退税款超过5000万元的,应当事先向省国家税务局报告;应退税款超过一定额度标准的(见附件1),应当事先向市国家税务局报告。事先报告按《应退税款报告单》呈报(见附件2)。” 本公告自2016年1月10日起施行,《实施办法》原第三十四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应退税款事先向市国家税务局报告标准 2.应退税款报告单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12月9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实施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5-12-10 为符合《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31号)的精神,结合广东国税实际,省国税局对《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实施办法》(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5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实施修订。《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修改后,应退税款事先向市或省国家税务机关报告的具体标准确定权限集中在省国税局。原先由省国税局确定市国税局向省国税局报告的具体标准不变;原先由市国税局确定县(区)国税局向市国税局报告的具体标准改由省国税局确定。考虑到各地市情况不尽相同,省国税局确定的各地市的具体标准有所区别,各地市须根据修改后的《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适用。 《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修改后,还规定了应退税款事先报告应填写《应退税款报告单》进行呈报。无论县(区)国税局向市国税局报告或是市国税局向省国税局报告统一适用标准格式的《应退税款报告单》,应注意“报告单位”栏的填写和公章的加盖,均应使用报告方的单位名称和印章,而不是接收报告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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