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儿要梳理一下,一是印花税在增值税普通适用之前就存在,当时是没有考虑增值税的因素的;二是从购销金额为印花税的基数来看,所属购与销,那自然是价格了,但是其中涉及的增值税,这相当于是代国家征税的部分,并不属于交易的价格组成部分。但是这就复杂了,有的是免税,有的是征收率,有的是一般税率,同时也存在合同当中应没有分清的时候,难道税务机关还要代替去拆分确认?这也不现实! 即理论与现实是有脱节的,不过也有税务机关认为购销就是总额,包括增值税,这也是一种地区口径的解读。不过随着越来越多地区开始“搞”核定征收,如此时用的不含税收入作的收入了,那自然是不用将税额再加回来了,小编支持这个处理方式。因此合同中基于印花税也要考虑分开清晰,毕竟下面明确的口径还是多数支持不含税金额作为购销基数的。 凡是签订的订货合同,分别填写价款、税款的,仅就价款数额计税贴花。-天津税三[1994]15号 对购销合同的贴花,均以合同记载的销售额(购入额)不包括记载的增值税额的金额计税贴花。-沪税地[1993]103号 实行新税制后,有的购销合同含有增值税。对此类合同,凡是能够将价款、税金划分清楚的,按扣除增值税后的余额贴花;划分不清的,按全部合同金额贴花。-辽地税行[1997]321号 “营改增”纳税人采用核定方式征收印花税的,其印花税征收的计税依据根据纳税人不同性质应税凭证对应的含税收入分别核定,核定比例仍然按照市局《关于印发芜湖市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芜地税〔2009〕108号)确定。—芜地税函〔2012〕313号 求知补充:芜地税〔2009〕108号 (一)购销合同: 工业,按照含税销售额80%的比例核定; 商品、物资批发业按照含税销售额70%的比例核定; 商品批零兼营业(批发零售业务销售额划分不清的),按照含税销售额60%的比例核定; 商品零售业,按照含税销售额50%的比例核定(其中:汽车等大件商品零售按照含税销售额60%的比例核定); 其他行业,按照含税销售额100%比例核定。 (二)加工承揽合同:属广告、测绘等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合同按收入100%的比例核定,属加工、修理等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合同按含税收入的100%核定。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按收取的勘察、设计费用100%比例核定。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或工程造价100%比例核定。 (五)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收入金额100%比例核定。 (六)货物运输合同:按运输收入100%比例核定。 (七)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保管收入100%比例核定。 (八)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100%比例核定。 (九)财产保险合同:按保费收入100%比例核定。 (十)技术合同:按转让、咨询、服务等取得收入100%比例核定。 (十一)产权转移书据:按取得收入100%比例核定。 关于购销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的确认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购销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上载明的“购销金额”。而在实际经济活动中,购销合同中的“购销金额”有的包括增值税税金,有的不包括。对这一问题分两种情况处理: (一)按合同金额计征印花税的情形: 1.如果购销合同中只有不含税金额,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2.如果购销合同中既有不含税金额又有增值税金额,且分别记载的,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3.如果购销合同所载金额中包含增值税金额,但未分别记载的,以合同所载金额(即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情形: 直接以纳税人账载购销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而不论其是否包含增值税税金。—鄂地税发(2010)176号 关于对单位及个人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问题。根据《吉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对买卖双方签定商品购销合同并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单位及个人,其"购进金额"和"销售收入"的计税金额,均以购进商品付给对方的全部价款和销售商品 收到对方的全部价款为计税依据。—吉地税财行函(2001)23号 问题:请问营改增后,技术合同印花税交纳是按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技术合同增值税及附加减免,其印花税免不免? 答复:问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如果采取查实征收的征收方式,根据技术合同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三贴花,对于含有增值税的技术合同,凡能将价款、税金划分清楚的,按扣除增值税后的余额贴花,划分不清的,按全部合同金额贴花,无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如果采取核定征收的征收方式,根据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大地税发〔2005〕189号文件规定,第八条 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各税目计税依据与核定比例的确定如下: (十) 技术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按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收入的90%比例核定征收。 问题2:增值税及增值税附加减免的情况下,印花税没有免征的规定,需要正常缴纳。—大连地方税务局12366回复问题 求知补充江西规定: 赣地税财便函〔2016〕11号第五条:“纳税人进行印花税申报时,如所提供的合同上分别注明不含税金额和增值税,以其中的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未分别注明价税、只有一个总金额的,直接使用总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