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问:资管产品管理人是纳税人,还是扣缴义务人? 答: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按常规思路,管理人不是资管产品的所有人,可能会设成扣缴义务人。但是为了便利征管,营改增试点政策很务实地把资管产品管理人确定为纳税人,而不是扣缴义务人。如果把管理人确定为扣缴义务人,因为投资人实在太分散,税局追缴、扣缴义务人催缴难度非常大。 1.资管产品运营中的应税行为,以管理人为纳税人。资管产品设计时必须考虑转嫁税负给投资人。 2.保本理财产品到期,投资人取得的收益需要按贷款利息缴纳增值税。此类保本产品,管理人、投资人都缴纳了增值税,相当于投资人负担了两重增值税,并且没有获得抵减。因此,这个设计没有彻底消除重复征税。还需在试点过程中改进。 3.资管产品管理人取得的咨询、管理等服务费需另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由此可见,在营改增试点过程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也不是截然分开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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