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 黔地税发[2008]61号 2008-06-10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推进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房地产市场状况,现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调整为1%; 二、非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调整为2%; 三、营业用房,预征率调整为3%; 四、其他房产,预征率调整为1.5%。 纳税人在开发项目中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进行其他类型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其增值额。纳税人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预征率。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 以下简称《通知》)规定清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要求其及时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对按照《通知》第七条规定实行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开 发企业,地方税务机关可参照与其开发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当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负情况,区别不同类型房地产,按不低于本通知规定的预征率确定 合理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黔地税函〔2002〕144号)中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统一按1%执行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各地执行中有关情况请及时报省局(地方税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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