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7]3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17年全国税收调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7-04-24
摘要:全国税收调查是服务财税改革、加强财税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以来,全国税收调查数据为“营改增”、消费税、资源税等系列重大改革,以及企业税费负担深入研究提供了扎实的数据支撑。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17年全国税收调查工作的通知

财税[2017]30号        2017-04-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17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的重要一年,也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化之年,认真开展税收调查意义尤为重大。为切实做好2017年全国税收调查工作,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面加强组织领导

  全国税收调查是服务财税改革、加强财税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以来,全国税收调查数据为“营改增”、消费税、资源税等系列重大改革,以及企业税费负担深入研究提供了扎实的数据支撑。各级税务机关要顺应财税改革深入推进的新形势、新要求,充分认识做好全国税收调查工作的重大意义,认真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的各项工作部署,主动作为,切实做好2017 年全国税收调查工作。要提高重视程度,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妥善协调好调查牵头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的关系,形成工作合力。要稳定调查队伍,积极为调查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并提供必备的软硬件支持。

  二、严格落实调查范围

  企业调查名单由财政部、税务总局统一下发。调查对象均为独立缴纳或预缴增值税的企业,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分为重点调查企业和抽样调查企业两类。其中:重点调查企业包括各地重点税源监控企业、“营改增”企业、加工贸易企业等;抽样调查企业采用非同比分层等距抽样方法(见附件1 )确定。

  各地须在规定时间内逐户认真核实调查企业名单,如存在关、停、并、转、非正常等情形导致无法调查的,原则上应按照同类型、同行业、同规模的规则进行等量替换,并将确认名单按规定格式上报财政部、税务总局。

  三、熟练掌握指标体系

  财政部、税务总局为适应财税改革和“放管服”等改革的需要,对2017年税收调查指标体系进行了适当调整和优化,各级税务机关和税收调查人员要主动加强学习,切实掌握指标体系,全力做好填报工作。

  指标体系包括反映调查企业属性的企业信息表,反映企业税收财务状况的企业表,反映调查企业提供增值税、营业税的应税货物、劳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货物劳务表。为做好自贸区等区域税收分析,增加了信息表相关指标。为适应消费税、资源税等税制改革,更好开展政策效应分析,较大幅度调整了货物劳务代码体系,补充并修订了矿产品类、“营改增”各行业的产品代码。根据税收政策调整情况,修改完善了企业表增值税出口退税、耕地占用税部分指标,扩充调整了特许权使用费、外购服务支出等指标。同时,针对历年审核出现的问题,结合新形势下提升数据质量需求,细化了部分指标的填报说明,大规模修改补充审核公式,新增部分审核分析表。

  四、深入开展联合调查

  适应“营改增”后国、地税征管改革面临的新形势新变化,2017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决定继续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国、地税联合调查。各级国、地税机关要在全面总结去年国、地税联合调查工作经验教训基础上,进一步密切合作,创新方法,形成合力。调查工作统一由国税机关牵头,地税机关配合,共同做好统一确认调查名单、召开布置会议、下发文件、采集数据、集中会审、统一上报、分析数据,以及调查总结等工作,积极鼓励开展联合培训。要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国、地税机关按税种管辖范围分别负责各税(费)种指标的审核。涉及从“金三”系统取数的单位,地方税种调查指标数据原则上由地税机关负责提供数据。年度工作结束后,财政部、税务总局将对各省(区、市)联合调查情况进行考核。

  五、大力提升数据质量

  各级税务机关要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数据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全面提升数据质量。要充分利用审核公式和分析表加强审核。要全面推行网上直报。税务总局已在“金三”系统嵌入税收调查取数模块,各地区要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在现有申报平台下实现税收调查指标取数,切实减轻企业填报负担。对尚未具备网上直报条件的税务机关,财政部、税务总局将根据调查名单和财政部网上直报系统承载能力分配资源,分配情况另行通知。要切实加强工作培训,充分利用12366 热线、纳税人学堂等平台,拓展培训功能,指导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开展调查。

  各地在落实调查范围时,应重点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调查数据总体填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以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为最高原则,严格按照“填表说明”规定的填报口径、取数来源把关。填报的数据应最大限度保持企业填报的原状,各级税务机关审核时发现的不符合填表说明的指标,应通知企业修改,对于因特殊情况不需要修改的,应提交文字说明,不得自行修改数据;对于审核发现的政策适用或计算差错等情况,可以斟情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二)总、分机构数据填报要求。一是仅有总机构纳入调查范围时,税收及财务数据均须按照合并数据填报;二是总、分机构同时列入调查范围时,汇总下级缴纳的总机构仅填报本级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就地缴纳的地方税指标,以及汇总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指标;财务指标按照合并会计报表填写。其分支机构仅须填写本级(含三级机构)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就地缴纳的地方税指标和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指标。如果三级机构也纳入调查范围,二级分支机构要确保和纳入调查范围的三级机构填报的数据不重复。

  (三)其他填报要求。法人企业均需填写税收指标及财务指标。货物劳务表中所填报的货物劳务比重,不低于企业表总计税收入的80%。此外,为调查企业所得税当年实际入库数,便于与调查年度企业所得税实际入库总收入进行比对,所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含分支机构)均需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就地实际缴纳所得税额”指标。

  六、认真做好总结分析

  (一)按时上报调查数据。各地应按要求认真完成数据采集工作,严格按规定时间上报调查数据。对调查名单中界定为连续五年同户的企业数据,应于6月20日前审核并上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其他被调查企业数据须在7月20日前审核并上报。税收调查完成情况表(附件2 )、参数完善意见和建议、抽样调查企业调查情况说明等数据资料一并上报。

  (二)认真完成工作总结。各地要及时对2017年税收调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于2017年9月30日前将工作总结以正式文件形式联合上报至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各地工作总结要对调查企业的落实情况、重点行业的确定情况、调查工作的开展情况、税收调查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情况等进行详细说明。重点要总结调查工作的经验和亮点,提出改进税收调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各地应依法使用专项经费,切实提高使用效益,助推工作。各地上报的工作总结中,要包含以下附件:调查经费使用情况说明、税收调查完成情况表。

  (三)深入开展数据分析。利用税收调查数据,研究分析经济税收发展趋势,检验财税政策执行效应,服务财税体制改革决策,是税收调查的根本目的,也是检验各地税收调查工作成效的重要途径。各地要结合当前经济发展面临的新态势新情况新变化,扎实做好税收调查数据分析应用工作。要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战略决策,分析研究产业转型、经济发展动能转换、减税降费成效,制造业等实体经济现状和可持续发展的途径;围绕京津冀、长江经济带、一带一路、自贸区等重大区域部署,开展好政策效应分析,提供加快区域发展的政策建议;围绕国务院财税、金融、国资国企等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开展好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等税制改革效应、国有、民营经济发展形势等分析。鼓励各地加强纵向沟通和横向协作,开展跨部门、跨区域课题研究。落实国、地税合作机制,开展好国、地税联合分析,各省级国、地税机关须于2017年9月30日前向财政部、税务总局上报两篇以上联合分析。

  各地应认真按照上述规定抓紧落实,保证调查数据真实、准确和完整,努力提高数据应用水平,确保2017年税收调查各项任务圆满完成。

  税屋附件:

  全国税收调查抽样企业选取方法

  税收调查完成情况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0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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