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安企业虚增成本800万,被判补缴税款300余万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中国税务报 人气: 时间:2018-02-25
摘要:检查人员分析G基础工程公司信息时发现,该企业位于武汉、广州和惠州的3个外地项目不仅成本费用畸高,而且其中有41份工程发票来自云南和湖南,难不成施工的砂石、水泥都要远赴外省采购?41份发票相关业务有无问题? 最近,广东省佛山市国地税协作,以税收检查
  检查人员分析G基础工程公司信息时发现,该企业位于武汉、广州和惠州的3个外地项目不仅成本费用畸高,而且其中有41份工程发票来自云南和湖南,难不成施工的砂石、水泥都要远赴外省采购?41份发票相关业务有无问题?
 
  最近,广东省佛山市国地税协作,以税收检查中发现的41份疑点发票为线索,追踪调查,确认佛山市G基础工程公司(以下简称G公司)使用假发票虚增工程成本863万元逃避纳税。佛山市地税局依法对该企业作出补缴税费、罚款共332万元的处理决定。由于其使用假发票逃税行为已触犯刑法,目前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账目核查
 
  发现41份可疑发票
 
  2016年9月底,佛山市国税局、地税局开展行业税收联合检查。检查人员利用涉税软件数据分析平台,筛选分析营改增高风险企业数据时,发现G公司指标异常。该企业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税负率为0.9%,与行业税负指标相比明显偏低。结合建筑施工企业成本费用涉税问题多发等情况,检查人员认为,该企业可能在收入申报或成本费用列支方面存在疑点,具有少缴纳企业所得税嫌疑。
 
  为此,国地税双方经过沟通后,决定成立联合稽查组对该企业立案调查。
 
  G公司成立于2014年9月,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单某,财务负责人为马某,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主营业务为房屋地基基础工程及土石方工程咨询、机械设备租赁等,企业所得税由地税机关查账征收。
 
  专案组针对企业情况,决定首先对G公司实施实地检查,调取企业账目重点核查其2014年9月~2016年8月的税费缴纳情况。
 
  G公司成立时间不长,可调取账册、凭证不多,检查人员对其纸质账簿等资料核查后发现,企业账簿信息数据与前期检查人员案头分析情况基本吻合。
 
  但在核查G公司工程业务合同资料时,检查人员发现,2016年建筑行业营改增前,G公司取得营业收入的工程项目所在地分别为武汉、广州和惠州3个城市,其中部分工程施工成本项目支出高达863万元,内容涉及水泥、石料、机械设备等工程施工材料及人工费支出等,这些发票共计41份,分别由湖南某工程公司、云南开远市某工程建设公司和云南某地基基础工程公司等13家企业开具。
 
  G公司主营业务为房屋地基基础工程,正常情况下,企业异地施工时,工程材料购买、机械设备租赁等业务应在施工当地解决,其工程费用相关发票也应来自当地,为何该企业的相关发票却来自云南和湖南企业?
 
  对此,检查人员对G公司财务负责人马某进行了询问。马某声称并不清楚项目具体情况,2015年该企业在武汉、广州和惠州3个城市工程建设情况和发票等事项,均由当时工程项目经理梁某负责,梁某现已离职,并处于失联状态。
 
  马某接受询问时的态度及其反映的情况,加重了G公司违法行为的嫌疑。在企业账簿检查和人员约谈收效不大的情况下,专案组决定使用数据识别采集软件,全面提取企业电子财务数据,结合电子查账软件分析比对,进一步核查疑点发票工程业务,搜集相关证据。
 
  数据分析
 
  暴露企业涉税问题
 
  专案组借助数据识别采集软件,调取了G公司检查期间的财务报表数据、电子账册信息等相关电子账目数据。通过电子查账软件,对其收入结转、成本和费用列支等情况全面分析检查。
 
  检查人员发现,在此之前G公司就曾经存在申报问题。2016年5月建筑业开始实施营改增后,地税机关在对营改增企业开展纳税评估的过程中,曾发现G公司存在涉税疑点,要求G公司自查。G公司自查后,调增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64.8万元,并补缴企业所得税16.2万元。
 
  此外,检查人员分析企业数据后还发现,G公司不仅在施工成本发票上有疑点,其在账目处理上也存在问题:2015年G公司通过虚增7万元管理费用的方式,少缴企业所得税;2016年8月,企业对外出租工程设备少缴纳增值税20.4万元,并且少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4万元、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1万元。
 
  专案组再次约谈G公司财务负责人马某,马某承认企业在账目处理上存在一些失误。对于863万元异地建安工程成本发票问题,马某改口称,经过了解,这些发票应是项目经理梁某在工程施工地转包了项目,聘请湖南和云南等地的13家公司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工程的部分材料及机械设备由这些公司提供,因此才取得了这些公司开具的建安发票。
 
  马某的解释并未消除检查人员心中疑惑,企业真实业务情况果真如此吗?41份发票信息是否属实?核实G公司与湖南、云南等13家企业的业务情况,成为案件调查的关键所在。
 
  跨省协查
 
  违法事实出水面
 
  专案组人员按照业务规程,迅速办理了委托协查手续,依据发票信息,分别与发票开具方所在的云南省开远市、昆明市和湖南省长沙市等地税务机关取得联络,向当地税务机关稽查部门讲明案件情况,请当地税务机关协助,对13家开票企业经营状况、涉案发票相关业务情况实施协查。
 
  云南省开远市、昆明市和湖南省长沙市3地的税务稽查部门接到佛山市税务机关协查请求后,高度重视,与佛山市税务机关共同分析疑点发票数据信息,解决了涉案企业地址不明、企业信息不齐全等难题,并到相关开票企业实地核查经营情况,对涉案的41份建安发票逐一进行调查取证。经调查发现,41份发票中,云南某地基基础工程公司、开远市某建筑工程公司等8家企业的确对外开具过22份建安发票,但这些发票与G公司取得的22份发票除号码、开票单位相同外,开票项目、收票单位和金额等信息完全不同。
 
  同时,这8家企业也向当地税务机关出示证明,表示其与G公司从无业务往来。协查证实,G公司账目中涉及云南某地基基础工程公司、开远市某建筑工程公司等8家企业的22份工程施工建安发票,均为套用企业真实发票信息开具的假发票。
 
  此时,湖南税务机关的协查消息也反馈回来。G公司账目中湖南省某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5家企业开具的19份建安发票,经当地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部门对发票纸张样式、印章、防伪标识等鉴别,证实为假发票。当地企业经查也均未与G公司有过业务往来。至此,G公司利用假发票虚列工程成本逃避纳税的事实浮出水面。
 
  专案组检查人员再次约谈G公司法定代表人单某和财务负责人马某,对其作了税法宣传,向两人表示隐匿证据逃避纳税、对抗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将会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同时向两人出示了调查取得的相关证据。
 
  面对专案组的翔实证据,单某、马某最终承认与工程项目经理梁某合谋,通过非法渠道购买41份假建安发票,虚增工程施工成本863万元偷逃税款的违法事实。
 
  针对G公司违法行为,佛山市地税局依法对企业作出补缴企业所得税、城建税等税费、罚款合计332万元的处理决定。因G公司使用41份伪造发票虚增成本逃避纳税,票面金额累计超过80万元,达到追究刑事责任标准,目前税务机关已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税案评析
 
  重视疑点分析强化成本核查
 
  佛山市禅城区地税局稽查局局长周军
 
  本案是建筑施工业实施营改增后,佛山市税务机关查处的一起较为典型的建安企业涉税违法案件。
 
  本案中,涉案企业利用非法渠道获得的41份虚假建安成本发票,虚增异地工程成本费用,以此减少应纳税所得额,逃避缴纳企业所得税。虽然涉案企业注册地、工程施工地、疑点发票开具地位于不同省、市和地区,给疑点核实和案件查办工作带来了困难,但云南、湖南和广东三地税务机关检查人员联手办案,协作取证,涉案企业违法事实最终被查得水落石出。
 
  建筑安装行业具有经营模式多样化、企业跨区经营、工程周期长和成本核算复杂等特点,税收征管具有一定难度。随着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建筑行业涉及上、下游企业开始缴纳增值税,税务机关在企业进销监控和发票管理上逐渐实现闭环管理,行业管理效能大幅提升。但是,在日常经营中,由于一些建筑施工企业在采购建筑材料的过程中无法全部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为平衡税负,少缴税款,部分企业仍然会在发票和企业成本上“做文章”。
 
  为此,营改增后,为强化建安行业税收管理,国税、地税应加强协作,并联合国土、建设、房管等部门搭建共享信息管理平台,以便于税务机关及时获得房产项目及建设施工单位的第三方涉税信息,加强建安企业涉税行为监控。
 
  对于企业所得税在地税机关缴纳的建安企业,地税机关在与国税机关加强企业发票数据等信息交流的同时,应继续加大建筑施工企业收入申报监控力度。应利用第三方信息和国税机关传递的征管数据,对企业收入总额、工程项目收入、税前扣除项目和资产账目处理合理性等实施定期分析,结合日常基础管理中,税务人员了解掌握的企业采购、生产、资金使用等内控管理信息,确定企业在成本列支和收入申报中存在的疑点和异常行为,及时开展评估、稽查等征管活动,防止税收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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