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06-15
摘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审批表》中“经办人(签字)”“批准人(签字)”项目的填写,可由实施许可的区县级税务机关按照方便纳税人的原则自行确定,但表中的“税务机关印章”应为区县级税务机关业务专用章。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条款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2018-06-15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3年7月4日起,本法规第三条条款废止。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函[2007]9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等文件精神,现将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实地核查范围,仅限于申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含)以上的,其他情况不需进行实地核查。

  二、对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审批需进行实地核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一)纳税人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设置账簿,能否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核算,能否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二)纳税人注册资金数额、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纳税人销售对象的集中或分散程度,纳税人单笔业务的结算金额。

  (三)纳税人购销(服务)合同、协议或进项凭证与所申请的开票限额是否匹配;纳税人实际经营场地与经营能力是否匹配。

  三、[条款废止]《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审批表》中“经办人(签字)”“批准人(签字)”项目的填写,可由实施许可的区县级税务机关按照方便纳税人的原则自行确定,但表中的“税务机关印章”应为区县级税务机关业务专用章。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最高开票限额实地核查范围

  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实地核查范围,仅限于申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含)以上的,其他情况不需进行实地核查。

  二、最高开票限额实地核查内容

  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审批需进行实地核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一)纳税人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设置账簿,能否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核算,能否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二)纳税人注册资金数额、经营范围、主体经营方式,纳税人销售对象的集中或分散程度,纳税人单笔业务的主要结算金额。

  (三)纳税人购销(服务)合同、协议或进项凭证与所申请的开票限额是否匹配;纳税人实际经营场地与经营能力是否匹配。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审批表填写说明

  《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审批表》中“经办人(签字)”“批准人(签字)”项目的填写,可由实施许可的区县级税务机关按照方便纳税人的原则自行确定,但表中的“税务机关印章”应为区县级税务机关业务专用章。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