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164号文考虑的都是保险营销员(个人保险代理人)和证券经纪人都是个人的情形,而个人在增值税上肯定被界定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不含佣金收入=含税佣金收入÷(1+3%),如果含税佣金收入低于增值税起征点(财税[2019]13号文,2019年1月1日以后的起征点10万元)无需换算,如果含税佣金收入高于起征点元,需要按照公式换算。但是,也有观点认为无论是否超过起征点都需要换算。
中国财税浪子个人认为:如果超过起征点,佣金收入中的增值税需要缴纳给国家,当然在计算所得时无需考虑增值税,这些增值税也不会构成个人的所得。如果没有超过起征点,佣金收入无论是否换算,都不存在将税款单独交给国家的问题,从购买方获取但并不需要交给国家的增值税税款部分依然构成劳务报酬即佣金收入的一部分。也有人认为如果适用免税,免税的税款部分构成国家对个人的财政补助收入,这其实是并不确切,因为这种情况下,个人并未从政府方直接取得任何经济资源,并不存在取得补助问题,税款其实还是来自于提供保险代理、证券经纪劳务。
为简化起见,佣金增值税政策均按照月度计算,不按季度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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