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4]309号 2004-02-27 北京、上海、天津、黑龙江、山东、江苏、浙江、湖北、四川、陕西、福建、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分摊总部管理费的请示》(国信[2003]235号)。根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3年度向所属分支机构提取12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分支机构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 屋附件: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国家税务总局 2004年2月27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