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1997年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1997]520号 1997-09-19 天津、上海、重庆、四川、甘肃、湖北、河北、江苏、广东、安徽、陕西、广西、内蒙古、新疆、河南、黑龙江、浙江、海南省(直辖市、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青岛、大连、厦门、宁波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关于向下属子公司收取管理费的请示报告》([1997]中化建财字第95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7年向所属企业提取5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应按规定标准上缴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缴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 屋附件: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所属定额上缴管理费的企业名单 抄送:化工部,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 附件: 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所属定额上缴管理费的企业名单 单位: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 1997年09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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