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1997]5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1997年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7-09-19
摘要:其所属企业应按规定标准上缴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缴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1997年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1997]520号        1997-09-19

天津、上海、重庆、四川、甘肃、湖北、河北、江苏、广东、安徽、陕西、广西、内蒙古、新疆、河南、黑龙江、浙江、海南省(直辖市、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青岛、大连、厦门、宁波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关于向下属子公司收取管理费的请示报告》([1997]中化建财字第95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7年向所属企业提取5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应按规定标准上缴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缴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 屋附件: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所属定额上缴管理费的企业名单

  抄送:化工部,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

  附件:

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所属定额上缴管理费的企业名单

单位:万元

序号

公司名称

分摊额

地址

1

中国化工建设青岛公司

青岛市延安三路131号

2

中国化工建设大连公司

40

大连市沙河口区白山路14号

中国化工建设深圳公司

56

深圳市国际贸易中心五层西侧

中国化工建设重庆公司

27

重庆市渝北区红石路36号

中国化工建设海南公司

海口市美舍河开发区别墅十号

中国化工建设江苏公司

南京市北京西路17号

中国化工建设珠海公司

16

珠海市吉大莲花山新村一栋

中国化工建设安徽公司

25

合肥市益民街28号文采大厦10层

中国化工建设厦门公司

27

厦门市湖滨北路中段振兴大厦14楼

10

中国化工建设广州公司

31

广州市东风东路808号华宫大厦16楼

 

国家税务总局

1997年09月19日

标签: 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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