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强化全国重点镇示范带动作用”建议的答复(摘要) 一、中央财政高度重视基层财政工作 县乡政府是我国最基层的行政机关,承担着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保障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职责。一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十分关注县乡经济社会发展,中央财政高度重视县乡财政运行,并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大支持力度。一是积极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1994年以来,中央财政积极引导地方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特别是2009年我部专门发布文件,全面推进地方实行省直管县和乡财县管等财政管理方式改革。截至2013年年底,全国有27个省(市、区)对1 080个县实行了财政直接管理,全国实行乡财县管的乡镇近2.9万个,约占全国乡镇总数的86%。省直管县和乡财县管财政改革的实施,推动了财力下移,促进了县乡经济快速发展,提升了基层财政保障能力。二是下大力气缓解县乡财政困难。为巩固和扩大缓解县乡财政困难成果,2010年中央财政在“三奖一补”政策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2010~2013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3 850亿元,该项政策的实施,极大地调动了地方政府加强县乡财政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积极性,全面实现基层政府“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的既定政策目标。三是不断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中央财政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革命老区及民族和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调整工资转移支付、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等一般性转移支付,不断加大对地方的支持力度。同时,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特别是在涉及民生的城乡居民医保低保、新农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住房保障等方面的资金时,都给予了基层倾斜和照顾。 近年来,随着上述政策的实施落实,县乡财政状况不断改善,县级财政收支占地方财政收支的比重稳步提升,县乡人员工资和公用经费保障水平逐步提高,县乡财政运行逐步走向良性运行的轨道。今后,中央财政将继续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精神,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增长机制等财税改革要求,继续通过统一规范的财政体制,加大转移支付支持力度,并指导地方政府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促进财力下移,提高县乡财政保障水平,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二、关于乡镇税收分成问题 目前,我国税收分成体制是将消费税、增值税等宏观调控功能较强、税源流动性较大的税种划为中央税或中央地方共享税,将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划为地方税。实践证明,上述税收划分符合市场经济原则要求,充分调动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积极性,符合我国国情。由于我国国土面积广阔,乡镇数量众多,乡镇之间的实际情况千差万别,甚至同一县的不同乡镇财政运行状况的差异都很大。按照现行分级管理财政体制的基本原则,乡镇税收分成等省以下财政体制的具体安排,宜由所在省以中央和省税收划分为基础,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中央财政不做统一规定。 下一步,中央财政将认真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和“保持现有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结合税制改革,考虑税种属性,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的部署,认真落实《“十二五”规划纲要》关于“逐步健全地方税体系,赋予省级政府适当税政管理权限”的要求,积极推动税收制度改革,通过对地方税权的界定、地方主体税种的确立和税种结构的优化,完善地方税制体系,赋予地方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健全财力与事权相适应的财政管理体制,确保县乡基层财政持续健康发展。并指导省级财政进一步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在确保县乡政府正常履职需求的基础上,着力构建更为稳健、更具活力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 来源:2014人大代表建议答复摘要 发布日期:2016年02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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